8月1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怀柔法院获悉,该院汤河口法庭近日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一份判决书在“拆”与“留”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线——该拆除的,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该保留的,坚决守护公共安全,就地督促判决执行,确保判决落地见效。这个“两难”案,被成功化解。
案件要从两份合同说起。2003年,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民俗旅游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租赁土地用于旅游开发,租期60年。2018年,一家旅游公司受让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并受让了民俗旅游公司在地上建设的仿建景观长城、房屋、截流坝、拦蓄坝等资产。
旅游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2024年,村经济合作社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法院经审理认定,旅游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判决租赁部分超过20年的内容无效,合同关系终结后,土地要返还,地上的建筑物怎么办,成了新的争议焦点。旅游公司起诉要求村经济合作社给付财产补偿款860万元,依据是2018年股权转让时的一份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村经济合作社则提起反诉,要求旅游公司自行拆除全部地上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办法官王明泉多次前往案涉地块现场勘验,重点关注拦蓄坝和截流坝的实地状况。查阅资料并多方了解后发现,拦蓄坝通过控制蓄水量削减洪峰,是减轻下游防洪压力的重要屏障;截流坝则能阻断洪水路径,防止向特定区域扩散。这两处设施一旦拆除,在汛期将直接影响下游河道的行洪安全。而彼时,北京主汛期正在临近。
与此同时,怀柔区相关部门的核实回函也到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案涉地块除四块建设用地外,其余均为林地和部分耕地。这意味着,地块上部分建筑物占压了林地和耕地资源,签约时以为的“荒山荒滩”,与法定规划分类并不一致。
棘手的是,村经济合作社的反诉请求是“全部拆除”。如果机械地按照“恢复原状”的法定后果一判了之,下游村庄的防汛安全将面临直接威胁。
王明泉主动向村经济合作社和乡政府释明,拦蓄坝和截流坝具有防汛功能,一旦拆除可能影响下游安全。经过沟通,村经济合作社在庭审中调整了诉讼主张,明确表示拦蓄坝、变压器、东南角的道路可以保留。
判决书最终给出了分层处理的方案。
房屋等经营性地上建筑物,因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且合同约定由承租方自行处置,判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拦蓄坝、截流坝明确保留。理由写入判决书,这两处设施关乎下游河道行洪安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且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林地。变压器和东南角道路作为拦蓄坝、截流坝的电力保障设施和坝区通行通道,亦予保留。
财产补偿方面,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评估显示,地上物评估价值为406万余元。旅游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张高额补偿。但考虑到地上物并非其所建,而是受让自前手承租方,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评估结论,法院酌情判决补偿4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距离主汛期已不足两个月。如果拆除作业拖延至汛期,不仅施工安全难以保障,拦蓄设施的正常运行也将面临风险。
王明泉主动联系村经济合作社和乡政府,多次前往现场确认拆除边界,确保作业不波及拦蓄坝和截流坝。在法官的协调下,经各方协商达成和解,村经济合作社不再支付40万余元补偿款,旅游公司不再自行承担拆除义务,由乡政府统筹协调推进。拆除清理工作赶在入汛前全部完成,拦蓄坝、截流坝、变压器、东南角道路完好保留,继续发挥蓄洪、拦洪和通行功能。
通讯员 梁瀚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汪浩舟
校对/李建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