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欣(化名)与李华(化名)住同一小区,二人各饲养一只宠物狗,两犬碰面便打架,双方也为此多次争吵。某日,两犬再次打斗,刘欣欣对犬只拍打、踢踹,最终被咬伤。刘欣欣诉至法院索赔。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定刘欣欣对自身被咬伤担责90%,李华担责10%,判决李华向刘欣欣赔偿1000元。
刘欣欣诉称,某日其在小区携犬散步时,与正在遛狗的李华相遇。李华的狗突然攻击她,致其身上多处受伤、衣物损坏。因与李华沟通赔偿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7000元、衣物损失5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8000元。
李华辩称,冲突起因是刘欣欣的狗主动追咬自家犬只,自家狗属于小型犬,刘欣欣主动打狗、摔抱小狗,自身过错极大;且对方伤情系宠物误伤,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
经查,刘欣欣与李华饲养的狗均未办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且事发时均未佩戴牵引绳。法院调取的小区监控(内容模糊)以及派出所询问笔录显示,原告在双方犬只冲突后,多次踢踹、拍打、抛掷犬只,主动激化矛盾,在此过程中被犬只扑咬致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咬伤刘欣欣的犬只归属哪一方,但监控记录显示,双方犬只存在接触。因无证据能够排除李华饲养的犬只导致刘欣欣受伤的可能性,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刘欣欣系被李华的犬只所伤。
而刘欣欣明知驱赶、殴打陌生犬只会激怒动物,仍主动持棍追打、徒手抱拽冲突犬只,是导致自身被咬伤的主要诱因,存在重大过失,对自身损失承担90%责任,李华承担另外10%责任。
关于损失范围,法院根据刘欣欣提交的医疗费、衣物购买票据以及就医经历,认定其合理损失合计10000元;因其伤情未构成伤残,且自身过错占比高,对于其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华赔偿刘欣欣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汪浩舟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