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4-10 10:31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二)》明确,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受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二)》明确,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为谋取公职、荣誉称号行贿的;

(五)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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