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23日通报称,2025年4月25日,孙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某店铺(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下单购买微耕机一台,并支付货款477元。第二天平台显示“商家已发货,该订单由商家自行配送,具体物流信息请联系商家”。2025年4月28日,店铺经营者胡某应孙某要求提供物流托运单一张。但孙某迟迟未收到货物,遂向网络购物平台提出申诉。网络购物平台及时处理,认定该笔订单存在违规行为,违规类型为“虚假发货”。2025年5月18日,孙某收到通过平台的退款477元。孙某认为店铺虚假发货构成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将店铺经营者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三倍购物损失。
胡某作为店铺经营者,在孙某下单购买微耕机并付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孙某交付其所购买的商品。但是,胡某提供虚假物流托运单,故意隐瞒未发货的真实情况,属于虚假发货行为,该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胡某向孙某支付购买微耕机价款477元的三倍赔偿金,即1431元。
法官表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虚假发货绝非“小问题”,而是性质恶劣的消费欺诈。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网络购物的良好秩序,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作为电商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如实发货、及时沟通、信守承诺。以刷单、虚假发货等方式虚构销量、欺骗消费者,不仅可能受到平台处罚及行政监管部门的查处,还可能面临“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网购遇假,证据先行!如遇付款后长期无物流、商家拖延发货或拒绝沟通,请务必保存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物流信息、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先与平台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贺梦禹
校对/王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