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3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湖南省检察机关督促综合整治“锰三角”矿业污染公益诉讼案。
湖南省花垣县位于长江流域武陵山区腹地,与重庆市秀山县、贵州省松桃县接壤,锰、铅、锌等矿产资源丰富,合称“锰三角”。
上世纪80年代以来,花垣县矿业经济迅速发展,锰矿、铅锌矿企业在采矿、选矿、冶炼过程中生产加工方式粗放无序,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留下数十座问题尾矿库、数百处废弃厂区、上千个采空区,引发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等一系列问题。虽经多轮整治,但环境安全风险仍持续存在,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多次通报披露。
2022年4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将“锰三角”矿业污染问题线索移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湖南省院从下辖三级检察院调用办案人员组成专案组,一体化办理专案。
(一)行政公益诉讼
立案与调查。花垣县矿业污染问题持续时间长、遗留问题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国有财产保护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多个行政机关职能交叉,涉矿主体多,违法情形复杂,责任不清晰。2022年5月,湖南省院决定以事立案,针对多个不同层级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行政机关在履行“锰三角”矿业监管中同时存在不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导致矿区环境污染、采空区安全风险等多重公益侵害情形,确定根据涉案领域和案件难易程度由不同层级检察院同步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州、县政府监管职责的,由湖南省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湘西州院)分别办理;涉及县级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监管职责的,通过交办和指定管辖由湘西州辖区内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垣县院)、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首市院)、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泸溪县院)等8个基层检察院办理;涉及跨流域、跨区划的公益侵害问题,指定长沙、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办理。据此,湖南省三级检察院分别对州、县政府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10个职能部门、花垣县6个涉矿乡镇政府予以立案61件。
经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验、委托鉴定检测、公开听证等方式全面调查,查明:A锰业公司等多家锰矿企业锰渣库渗滤液长期持续超标排放,162家铅锌浮选企业非法占地破坏土地资源,违法处置尾砂等固体废物,1400余个铅锌矿采空区存在垮塌、山体滑坡等重大安全隐患,B、C、D锰矿企业违规申报财政资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涉矿区域还存在饮用水安全、职业病防治、耕地重金属超标等情形。检察机关就上述公益侵害问题优先与州、县、乡(镇)三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以磋商方式督促整改,经达成共识并且顺利完成整改的,依法结案34件。
制发检察建议。2022年12月,检察机关对磋商后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制发检察建议27件。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整改不到位问题,州、县政府组建工作专班开展系统整治。2023年2月至10月,生态环境等部门对3个矿山污水处理公司、88座尾矿库、162个废弃厂区开展污染整治,追偿代为治理资金9200余万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督促修复耕地、林地,覆土复绿13000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封堵矿洞1195个,消除矿区地质灾害隐患。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对矿区耕地重金属污染、农产品质量安全、饮用水安全等进行源头管控。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23年12月1日,因E矿业公司非法占地7.58亩拒绝整改,花垣县自然资源局在检察建议回复整改期届满后仍未依法作出处理,公益损害持续存在,花垣县院遂将案件移送集中管辖法院对应的吉首市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年12月28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修复生态环境。判决生效后,花垣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判决内容责令E矿业公司退还违法占用土地,并处罚款。
(二)民事公益诉讼
立案与调查。针对B、C、D三家锰矿污水处理公司超标排放含锰污水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仍不能全面保护受损公益的,泸溪县院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经调查查明,2014年6月,B、C、D三家锰矿企业作为排污主体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方,出资并安排内部员工分别注册成立三家污水处理公司,委托运营污水处理设施、处置废水。2021年4月,三家污水处理公司违法排放含锰废水被查处,经检测,锰含量分别超标29.5倍、32.6倍、65.5倍。为进一步查明三家公司超标排放含锰废水持续时间及损害大小,检察机关向三家污水处理公司及锰矿企业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提供污水处理公司依法提交废水排放的在线实时监控数据及台账等资料。但污水处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上述证据,致本案难以直接依据排污量认定环境损害价值。经现场勘验、咨询专家及综合研判,依法调取涉污企业2017年以来通过抽水点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总量及含锰数值等相关证据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采用无限接近方法核算运营期间应当排放的总锰量,依据有利于被告原则扣减污水处理设施最大处理值,认定超标排放总锰量共计900余吨,并以虚拟治理成本法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550余万元的鉴定意见。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B、C、D三家锰矿企业作为排污单位将处理能力明显不足的污水处理设施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污水处理公司运营,污水处理公司利用该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锰矿企业与污水处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泸溪县院依法发布公告,公告期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也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3年6月、2023年10月、2025年2月,湘西州院向同级人民法院对三家污水处理公司及锰矿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0月、2025年11月、2025年12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三家污水处理公司及锰矿企业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鉴定费等,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支持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提起诉讼。鉴于A锰业公司锰渣库污染环境、9家铅锌浮选企业违法占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均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立案后依法开展调查并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审前公告,湖南省院同步告知湘西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湘西州政府)。
2022年7月,湘西州政府指定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请求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支持。2022年7月26日,检察机关将A锰业公司锰渣库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证据材料移送湘西州政府,并提出意见建议。湘西州政府与A锰业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认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费用3890万余元。同年12月,法院对该赔偿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2023年12月,相关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就磋商未达成一致的5件铅锌浮选企业违法占地破坏生态环境案分别提起诉讼,并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予以支持。2025年8月至12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先后判令相关被告限期实施生态修复,逾期未履行的承担修复费用1876万余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1310万余元及鉴定、评估、检测费用28万余元。
同时,对公益诉讼办案中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形,专案组移送刑事案件线索112条,共查办职务犯罪2件、监督刑事立案10件、提起公诉7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5件。湖南省院、湘西州院向州、县两级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依法推动矿业污染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该案的指导意义是:
(一)办理跨区划矿业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要结合矿业治理特点,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定位,准确选择办案类型。矿业综合整治涉及多领域公益侵害和多部门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基于行政监管专业、高效的特点,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出发,遵循及时有效保护公益原则,一般优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侵权主体明确、公益损害较重,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后仍无法实现公益保护的,或者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实现生态修复目标的,以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责任者相关责任,全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证明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缺失直接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全面调取其他涉污证据,合理计算违法排污量,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等对证明环境损害后果有重要意义的环保设施运行资料,导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难以确定的,可以通过全面调取其他排污证据,结合有利于被告原则,合理计算需要处理的污染物总量,确定违法排污量。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三)涉及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提起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支持。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经调查公益受损且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商请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式给予支持;赔偿权利人未启动赔偿程序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公益损害后果涉及相关主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一体综合履行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发现违法主体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开展立案监督或者提起公诉;发现裁判及执行活动明显违法,需要开展监督的,则依法履行民事、行政等检察职责,形成监督合力,确保实现司法公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