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疏散通道 北京多人被处罚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1-10 18:38

近日,为提升防消联勤工作实效,提高单位消防安全防控能力,北京消防深入辖区高层住宅小区开展防火、灭火线条联合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中,各防消联勤检查组结合冬季社区火灾高发的形势,重点围绕高层住宅小区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消防设施运行、可燃物清理、值班人员值守等情况开展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检查人员在对旧宫镇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该小区7号楼一单元疏散通道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王某罚款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检查人员在亦庄镇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魏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5号楼一单元一层北侧疏散通道处,而且拒不整改,魏某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给予魏某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丰台区晓月中路附近一处小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业主陈某某在一层门厅疏散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了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陈某某罚款人民币200整的行政处罚。同时,约谈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要求物业加强对小区“两个通道”的清理工作,并强化对电动自行车入楼的巡查工作。

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检查人员在对顺安路一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周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5号楼一单元B1层地下车库安全出口处,导致人员无法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周某罚款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小区物业对上述行为未进行劝阻,未依法劝阻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8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对城关街道丁家洼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刘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3号楼一层疏散通道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支队执法人员督促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提示车主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到指定区域。

密云区某小区的4号院2号楼2单元301室户主高某某在疏散走道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督人员立即通知车主,责令予以改正,并针对该违法行为,结合近年高层住宅小区亡人火灾案例,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了现场普法,但车主高某仍拒不配合改正。高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在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高某罚款人民币900元整的处罚。

1月2日,在怀柔区滨湖南街小区,检查人员发现3楼的住户徐某某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了单元口处,严重影响了正常通行。社区人员当场电话联系徐某某,消防救援人员向徐某某讲述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的重要性,并责令将电动自行车推到室外指定停车地点。1月6日,消防救援人员在对府前一条小区检查时,杨某的电动自行车同样停放在一楼楼道内,针对检查人员的提示,杨某表示也知道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有一定危险,但一来自己的车新买没多久,认为着火的可能性不大;二来外面太冷,走到集中停放点距离稍微远了点,于是贪图省事就将车停放在了楼道内。针对该两人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人员在当场责令整改隐患的同时,依法对两名人员实施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我们通过巡查、宣传教育和执法相结合的手段,督促市民朋友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保持通道畅通,自觉将电动车以及其他物品搬离通道及出口旁。”怀柔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员陈金阳介绍道。

在开展检查的同时,各防消联勤小组深入居民家中,重点对电动自行车及电池“不进门、不入户”进行宣传提示,提醒居民,认识到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危险性。同时,发动物业管理单位充分利用小区电子屏、户外宣传栏、电梯广告栏等宣传媒介,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天琪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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