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没有想到,女儿小娟(化名)收到心仪的美国大学录取通知后,因没有按时支付“留位费”,竟错失入学资格。为此,他将留学中介机构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剩余合同服务费19万余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收取“留位费”是很多国外高校的通行做法,但对于留学中介机构是否对提示该事项具有义务,各方观点不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定,提示交纳“留位费”系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张某一方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一审判决被告向张某赔偿违约损失5万元。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未交“留位费”,女生错失国外大学入学资格
张某在女儿小娟读高中时,计划等小娟高中毕业后,让其前往美国的高校留学。
他们找到一家教育中心联系留学事宜,双方经过磋商,共同签订了《委托合同书》,约定由教育中心为小娟提供美国大学本科申请咨询服务,中介服务费22万元。张某按对方要求将费用交付给某教育咨询公司。
随后,教育中心协助小娟向多家国外高校提交申请,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事情终于有了眉目。教育中心在其升学群内发送了一所加拿大大学及多所美国大学给小娟的录取通知书。
2022年5月,张某从朋友处得知,赴美国留学通常需要按照学校要求提前交纳入学“留位费”,这样学校才会给留学生预留入学名额。张某赶忙联系教育中心了解情况,对方称美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中载明了支付“留位费”的时间,现在已经过了学校的交费期限。
因为这一原因,小娟未能如愿赴美留学,最终进入加拿大的一所高校就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因教育中心已经注销,张某将该教育中心出资人刘某和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教育咨询公司起诉至法院。
双方各执一词,留学中介认为没有提示义务
张某诉称,对方未提供中文版录取通知书,亦未及时提示录取通知中关于需提前交纳入学“留位费”的要求,导致小娟失去就读美国高校的机会。他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剩余合同服务费19万余元。
而被告方则辩称,涉案合同系服务合同,其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录取通知及时向原告进行了转达,且小娟最终成功入读了加拿大的高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留位费”通常是指在出国留学申请过程中,国外高校要求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定金”,以确保学生能实际入学,避免占用名额后选择其他高校的情况。即便已经收到国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但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这笔费用,一般会导致入学资格被取消。
一位在南京从事留学咨询多年的王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美国大学的“留位费”一般在2000美金左右,英国大学约为2000英镑,“按期支付这笔钱后,入学名额才能保留,不然这个offer就等于白拿。”
王女士同时表示,国外大学的offer是发到学生的电子邮箱,并且会在其中写明“留位费”条款。她告诉记者,一般留学中介会告诉委托人注意查收阅读邮箱里的学校offer,但不一定每次都会具体提醒关注其中“留位费”的内容。她认为,作为中介对此并没有相关义务。
法院:中介未全面履行附随义务,赔偿部分损失
那么,对于这一问题,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该案中,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录取通知书中的“留位费”系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履行中委托人及受托人均应审慎对待的事项。教育中心作为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张某交纳“留位费”系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应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妥善地提供及时通知、审慎提示、专业解读等服务。若未全面履行该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失,则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而委托人张某因其自身重大过失而未注意“留位费”提示条款,教育中心已经履行主要对价服务,故不构成根本违约,而系履行瑕疵。因此,张某应履行其主要付款义务,但被告亦应对原告给予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
法官还表示,本案中小娟面对择校就学这一重大人生选择,更应认真对待、谨慎处置。小娟声称因无中文翻译解释致使其错过美国相关大学的“留位费”交纳时间,结合留学人员须在语言考试中取得较高成绩的教育背景来看,实属牵强。
最终,青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赔偿违约损失5万元,同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悉,该案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附随义务 以便实现订立合同目的
该案中,法院认定留学中介机构作为受托人,提示委托人交纳“留位费”系履行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那么,什么是附随义务,当事人应该注意的问题呢?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是未经具体约定且往往无法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民事义务,但依据诚实信用和交易习惯这两个重要原则,当事人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便另一方当事人能够顺利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种附随义务,在《民法典》第509条有相应规定。
“不过,这种通知、协助等义务内容往往并不明确,需要具体事项具体分析。”他表示,就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来看,是以成功撮合计划留学的人员获得国外高校录取为目的。收到高校录取通知后,中介服务的主要工作虽然已经完成,但尚有不少其它必要的留学准备工作要做,比如本案中的交纳入学“留位费”即属此类准备工作。中介机构作为合同一方,提醒及时交费就非常必要。
法官则表示,对于留学中介而言,其作为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性和专业性,确保所有关键信息和必要提示都能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委托人。
徐旭东同时提醒,尽管如此,对于出国留学的签证、入学报到等手续,申请出国的留学人员仍应保持必要的审慎态度,认真审核接收到的各项通知,对于不明确之处应及时向中介机构进行咨询了解。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