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消息,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支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上海检察一分院)的诉请,四被告永久删除设备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共同赔偿损失4万余元,并在招聘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非法获取个人简历开展推销
2017年,老李成立了一家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人力资源公司。2020年开始,老李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在各大求职网站上虚构招聘信息,获取包括求职者姓名、照片、教育背景、手机号、工作经历等简历信息。人力资源公司会根据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对这些求职者进行筛选,锁定目标后就向目标人选进行电话联系,推销入职培训以及中介服务。
2022年,在该公司从事课程顾问工作的员工小丽从公司离职。因为公司仍拖欠小丽工资、公积金、社保等4万余元,老李与小丽商量,用公司获得的个人信息按照每条3元的价格折抵欠付她的薪资。小丽同意后,老李安排手下员工小轩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小丽发送了14000余条个人信息,并承诺小轩每发送一条个人信息,就给她2元好处费。小丽获得个人信息后,使用这些个人信息为一家教育科技公司推销课程,并通过提成获利。
今年4月份,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了该人力资源公司通过线上招聘平台非法获取求职者简历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今年4月份,经履行公告程序,因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由上海检察一分院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该民事公益诉讼。
上海检察一分院请求判令人力资源公司、老李、小丽、小轩永久删除储存于电脑、手机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四被告共同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万余元至指定的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并在招聘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红线不容触碰
上海一中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庭庭长方方担任审判长的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四名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上海检察一分院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就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而言,行为主体应否承担损害社会公益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侵害行为是否涉及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是否损害到了相关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
老李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在网络招聘平台虚构招聘信息,非法收集、存储求职者个人信息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小轩在老李的指使下将14000余条个人信息非法传输给小丽并从中获利;小丽又将信息用于推销并从中提成,四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本案发生于招聘和职业培训领域,不仅关乎被侵害主体的个人利益,更涉及求职者等不特定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因此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关于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诉请。本案中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因四被告的行为长期处于受侵害的状态,且面临被继续非法处理的潜在风险,为了防止案涉公民个人信息遭受进一步侵害,上海检察一分院请求判令各被告永久删除存储于手机、电脑介质中的个人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的诉请。本案中,因被侵权人众多且不特定,所侵害的个人信息系非物质性的人格权益,其中所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金额难以具体量化;而从获利角度来看,四被告侵害公共利益获利金额难以精准量化。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据各被告因侵害本案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获利已被查实的范围,主张4万余元赔偿,并标明该赔偿款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四被告对该诉请均无异议,于法不悖,应予支持。
最后,关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被告非法处理求职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导致众多不特定人的信息遭受侵害,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在招聘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既是维护公众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类似行为的警示。
综上,上海一中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请。案件现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王朝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