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用公益诉讼撑起妇女人格权益“保护伞”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11-26 16:31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10件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江西某公司在推广销售妇炎洁产品的广告中,使用大量低俗、恶俗、媚俗用语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案例入选。(11月26日《法治日报》)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近年来,伴随商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商家在营销妇女用品的广告中,以低俗广告用语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情形屡见不鲜,给司法如何更有效保护妇女人格权益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

市场营销可以创意无限,其方式也可以多种多样,但都要有约束、有边界,应遵循公共道德和法律规范。商家以损害妇女人格权搞低俗营销,既缺德又丧失底线,必须“零容忍”。在这起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针对商家侵害妇女人格权的低俗营销行为及时提起公益诉讼,是对不良商家利用妇女赚取昧心钱不法行为的当头棒喝,彰显了用公益诉讼撑起妇女人格权益“保护伞”的司法价值取向。该案所释放的警示威慑效应,更有助于倒逼商家主动摒弃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低俗营销歪念。

实际上,对于不良商家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低俗营销行为,虽然不少妇女在法治意识觉醒后,都知道商家的此种行为涉嫌违法,但由于商家的低俗营销行为并不针对特定的妇女,加之受诉讼成本和精力的掣肘,大都不愿与商家对簿公堂,无形中让商家对贬损妇女人格尊严搞低俗营销戾气十足。

退一步讲,即使妇女个人在这方面依法维权成功,也仅具有个案意义,不可能对不良商家产生广泛的威慑警示作用。按照“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妇女个人维权成功后,不良商家仅需向胜诉后的妇女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妇女如要维权,还须提起诉讼。显然,妇女个人依法通过诉讼向不良商家贬损人格尊严的低俗营销行为说“不”,还不能形成共案效应,不良商家在对个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完全有可能“好了伤疤忘了痛”,继续故伎重演。在这种情况下,用公益诉讼织密妇女人格权益的“法网”,也就势在必行。

与妇女个人提起人格权诉讼维权相比,公益诉讼不仅能解决妇女个人诉讼维权面临的诸多掣肘,还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产生示范意义强的警示效应,有助于倒逼不良商家在“人人喊打”浓厚法治氛围中,引以为戒地远离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低俗营销行为。可见,用公益诉讼来遏制商家针对妇女的低俗营销行为,不失为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保护妇女人格权益的优选路径,检察机关和相关组织应在这方面主动积极作为。

依法保护妇女人格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用公益诉讼撑起妇女人格权益的法治“保护伞”,契合了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内涵。面对现实中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低俗营销时有发生的不良现象,察机关和相关组织不能满足于已有的成绩,还应再接再厉地让该类公益诉讼“遍地开花”,努力为妇女人格权益撑起法治“保护伞”,积极回应广大妇女对人格权保护的新期待。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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