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一则公司年终奖励与休年假需“二选一”的消息引发热议。据报道,辽宁抚顺一公司制定了一份《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述规定违反《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年终岁尾,年终奖、带薪休假总会引发关注和热议,也总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公司之间年终奖差距之悬殊令人咋舌,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同样“旱涝不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旧任重道远。
本案就很典型。据报道,该公司职工刘先生2020年2月退休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问题。在劳动监察部门作出《监察整改指令书》后,该公司支付了刘先生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3172.41元。随后,该公司以2018年时已给予刘先生未休假的“年终奖励”3050元为由,多次要求其返还已经领取的奖金,最终对簿公堂。
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态度很明确,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更是干净利落,总之该企业年终奖与年休假“二选一”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明确指出,年终奖励和未休年假补偿,在法律性质和意义上完全不同,不属于重复支付情形,因此对企业诉求不予支持。可见,桥归桥、路归路,年终奖和年休假均属劳动者合法享有的权利,并不能相捆绑。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举值得鼓励和提倡,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无力与企业博弈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难道涉案公司不懂法,非要“一条道走到黑”,明知打不赢官司还要从一审打到二审?
事实上,该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都没有实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一直都是将年终奖与年休假捆绑在一起。也就是说,尽管年终奖与年休假“二选一”属违法行为,但该企业长期执行这种“土政策”,大有“习惯成自然”的意味。在公司政策面前,员工们敢怒不敢言。刘先生退休后而非在职时追讨未休年假的补偿,其原因不言而喻。
奖金和休假“二选一”显然是一道错误的选择题。法院判决不仅帮当事人维护了自身权益,还起到了正本清源、一锤定音的作用。据报道,当地劳动监察局指令该公司对未休年假的员工改变补偿方式,变暗补为明补,该企业其他员工将从中获益。
该公司答辩称,他们是本地规模最大的居民生活零售商城,除春节初一至初五关店休息之外全年营业,大部分员工放弃了休年假,以确保正常运营,因此才实行年终奖与年休假“二选一”的管理制度。其实,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企业之大,不只是指规模大、员工多,更重要的是要在守法经营上为行业树立榜样,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连自家职工的合法权益都不顾,如何能称得上“大公司”?
文/陈广江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