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周边不得设置 营业性娱乐场所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5-09 10:31

文化和旅游部在官网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进一步明确,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起草说明》中透露,近年来随着部分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及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条件发生变化,因而需要对审批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这些变化包括: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需要进一步明确“幼儿园周边”范围。

其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需要进一步明确设立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要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不再将娱乐场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名录,不再出具相关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幼儿园周边”范围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鉴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差异较大,不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可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做出明确规定。鉴于此,《通知》明确,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对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其中,外国投资者准入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审批层级方面,参照原“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审批要求,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明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外国投资者要求执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婷婷
编辑/崔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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