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坦桑尼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大豆进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