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工信部就《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自2017年9月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积分办法》将做出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将《积分办法》中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二、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积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三、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包括建立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关系,以及降低低油耗乘用车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的基数。
其中,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2倍计算。”
四、更新了小规模企业核算优惠。将《积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企业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文/北京青年报实习记者 温冲
编辑/温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