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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快评 | 高空抛物首案,开启“头顶安全”治理新格局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1-05 16:58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首案。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规定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更有保障。(1月5日《南方都市报》)

从司法审判来看,广州越秀区高空抛物的个案,与过往类似侵权案件的审理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在《民法典》施行的背景下,又有特别的意义。高空抛物、坠物近些年多发频发,一方面在于城市空间密集,高空抛物、坠物逐步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隐患;另一方面在于城市管理和文明治理的滞后,包括对此类行为责任制约不健全,谁该为管理、防范不力来承担责任,甚至是坠物、抛物致人伤亡,出现侵权人查找难、侵权赔偿追究难的问题,最终使得原《侵权责任法》相应“连坐”条款被滥用,既有损司法公平,又不利于倒逼城市居民的文明自觉。

针对这些问题,《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完善,共增加了5点:一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一方面使得高空抛物坠伤害侵权责任的划分更清晰,除了实施侵权的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之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建筑物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也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是强调了建筑管理人对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使得责任的分摊更公平。《民法典》虽然没有删除“连坐”条款,但打了两个“补丁”,使之成为“末位”的选择:其一,有关机关应当调查,经过法定程序确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才能启动“连坐”索赔,给予前置的保护,也强调了执法管理的责任;其二,明确了“连坐”人员向侵权人的追偿权利。

《民法典》为公民的“头顶安全”撑起了一把权利保护伞,并补上了关联各方防抛、防坠的管理、治理的责任短板,共同织密“防护网”。它的实施将推动“头顶安全”治理进入新的格局。

文/木须虫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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