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食品广告发布指引,严禁“特供”噱头,拒绝食品“美颜”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8-01 13:49

7月3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印发《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简称《指引》)。《指引》从适用范围、广告发布要求和负面清单3方面对食品广告发布行为进行规范,细化了食品广告的合规标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为行业划定清晰宣传边界。

《指引》明确了食品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以节约资源、简约适度为倡导方向。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关于食品的产地、规格、净含量、成分等信息的宣传应当准确、清楚、与实际情况相符;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应当与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相符;广告中如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指引》不仅对广告内容做出严格要求,还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主)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履行广告审核责任,对于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食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食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完善管理规则,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告、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直击行业痛点,明确了15项负面清单:食品广告应当抵制不良饮食观念,不得宣扬暴饮暴食、奢侈浪费、过度消费;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不得宣称或者暗示“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含有伪造、篡改的配料表、营养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等虚假内容;不得使用技术手段刻意改变食品色泽、外观、质感,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真实性状的判断;不得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

针对酒类广告,《指引》进行了4项特殊规定:即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示,新规出台后,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警惕“特供”“专供”,这类宣传多为虚假噱头,旨在抬高身价;要警惕“神医”“专家”推荐,食品不得宣称具有治病功效,保健食品也不能代替药物;要警惕食品“照骗”,如果广告中的食品色泽过于鲜艳、外观过于完美,可能与实物不符;要警惕以“养生”为名的健康讲座,可能是变相推销。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薇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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