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了套科技住宅,退租时却傻了眼——房屋墙面发霉,自己不仅拿不回押金,还被房东反诉要求赔偿近万元维修费。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房东全额退还押金,并驳回房东全部反诉请求。
2024年年初,王先生以每月8500元的价格租下了李先生名下一套恒温恒湿新风系统的科技住宅。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押金为一个月租金。
看房时,王先生对这套配备先进温湿度控制系统的房子十分满意,当即签下了租赁合同。租住期间,王先生不时开窗通风。
十个多月后,王先生发现房屋多处墙面出现霉斑,遂询问物业能否处理,物业表示夏季开窗会导致新风系统调节气温功能失衡,造成墙面结露发霉,不属于保修范围,物业无法处理。
为避免霉菌扩散,王先生自行购入除霉剂处理,并避免开窗。等到租期届满准备交房时,李先生以房屋存在霉斑、墙皮脱落,王先生使用不当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并要求王先生赔偿维修费用。王先生认为,开窗通风是基本权利。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法庭上,王先生要求李先生返还押金,并赔偿因房屋发霉导致衣物送洗的财产损失。李先生则提出反诉,要求王先生赔偿维修发霉部位的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为新型科技住宅,使用规则区别于普通住宅,存在开窗易导致系统失衡、墙面结露发霉的特殊属性,该风险超过了普通民众的生活认知。
租赁合同未约定开窗限制,房东李先生也未以口头、书面、现场标识等方式告知开窗易导致发霉的特殊风险。从一般居住习惯看,开窗通风属于正常居住、改善室内环境的行为,符合普通大众的认知。王先生作为普通承租人,不应当苛求其具备此类专业认知,在无任何提示告知的前提下开窗通风,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发现墙面发霉后,王先生及时咨询物业、自行除霉并停止开窗,已尽到租客合理的房屋维护与止损义务。故王先生开窗通风并不具有主观过错,李先生拒绝退还押金的答辩意见并反诉要求王先生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通州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全额退还王先生押金,并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反诉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李涛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