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化名)入职技术公司(化名)担任销售,双方签《销售任务书》约定若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对应季度合同毛利任务的80%,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技术公司以小朱严重违反《销售任务书》的约定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技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11日获悉,该案经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判决技术公司支付小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470元。
技术公司诉称,因小朱违反公司与其签署《销售任务书》的约定,未完成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销售任务,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小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朱辩称,技术公司以严重违反销售任务书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查明,小朱于2022年10月入职技术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其月工资标准为底薪20000元、餐补每日15元。2024年2月双方签署《销售任务书》,约定有效期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考核指标中合同毛利任务一项的指标为360万元,其中一季度36万元、二季度累计108万元、三季度累计252万元、四季度累计360万元,并约定若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对应季度合同毛利任务的80%,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小朱2024年第一季度签订合同额为49万元,第二季度无业绩。2024年7月技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小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销售任务书》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做了列举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之外约定劳动关系解除条件,该约定因违反前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本案中,根据解除通知书的记载,技术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情形,并不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技术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小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宣判后,技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 于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贺梦禹
校对/王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