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父母生前将房产等分给三个儿子 俩女儿诉至法院 法院判定女儿也有继承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3-27 16:51

3月26日上午,北京平谷法院召开“涉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介绍近年来该院审理的继承案件基本情况与治理举措,向公众进行司法提示,并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通报会上介绍,2021年至2024年,平谷法院共审理继承纠纷案件669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480件,调解撤诉率达到71.7%。

“四年间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年均增长10%”。通报会中,平谷法院王辛庄人民法庭副庭长李建伟介绍道,案件当事人数众多、不动产争议凸显、法律关系交错、庭审情绪对立、遗嘱效力争议频发,这些都是继承案件的审理特点,也是处理继承案件的棘手之处。

据悉,2021年至2024年,平谷法院审结的继承纠纷案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共计325件,远超判决结案的169件,有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岳某、夏某夫妻育有二女三子,即长女岳某1、次女岳某2与长子岳某3、次子岳某4、三子岳某5。子女成年后,岳某、夏某主持将家中房屋等均分给三个儿子,约定由三个儿子对其进行赡养。两个女儿外嫁未分得财产,但在岳某、夏某生前仍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岳某、夏某应获得的占地补偿款在二人去世后由岳某3、岳某4、岳某5领取。岳某1、岳某2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家单并非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处分。长女岳某1、次女岳某2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岳某3、岳某4、岳某5虽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但三人履行赡养义务一方面系履行分家单中所得家财的对等赡养义务,另一方面系其作为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此否定岳某1、岳某2作为子女所尽到的赡养义务,进而否定岳某1、岳某2对遗产的继承权。

最终法院在确认岳某1、岳某2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基础上,考虑二人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对其二人酌情予以少分。

法院介绍,分家单是父母对当时所有的家财及赡养事宜与子女协商一致后进行的确认,并非对父母的遗产进行的处分。父母去世后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遗产处分协议情况下,尽到了赡养义务的外嫁女,即使分家时未分得家产,亦有权主张继承父母的遗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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