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通过这种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将自己的监督职能延展到未成年人公益保护领域,从而更加有效地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体现。
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条款存在一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难以全面解决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中遇到的诸多实际问题。同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许多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线索通常是在处理其他刑事案件、家庭纠纷或进行检察监督时偶然发现,在办案质效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此外,有的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建议缺乏对整改执行效果的量化评估和持续跟踪监管,可能降低诉前建议的实际影响力。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机制的运行路径:
一是细化相关法律规范,立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以刑事司法为中心转变为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的“四大检察”格局,对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实施办法进行统一和细化,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能够为未成年人检察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指导,还能为实现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保护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是创新线索发现机制,建立线索收集的类型化,对那些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或面临危险的情况进行分类,并为这些情况提供类型化的公益诉讼司法保护,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优先投入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领域;建立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联络员制度,积极利用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公职人员和从业人员作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联络员或监督员;搭建未成年人权益侵害线索发现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有效整合公安、检察院、法院、教育、卫健等相关职能部门数据及资源,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形成保护合力。
三是加强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可以通过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的合作,建立起线索共享、调查核实和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通过岗位练兵、实战训练、业务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业务素能。同时,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应加强与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通过开展实践调研和对外交流,确保检察官快速提升自己在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
四是着力提升检察建议质量,规范诉前检察建议,明确义务来源、核定不履行职责的危害后果或现实危险,增强检察建议内容的可诉性和针对性;健全完善调查取证体系,坚持调查取证在公益诉讼构造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从对象、手段、程序及机制保障与监督等方面构建调查取证体系。
文/张伟龙(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