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录转卖网课,被判赔偿2.5万元 法院:私自录屏并低价倒卖构成侵权
扬子晚报 2024-08-27 13:31

近年来,网课因其灵活性、可及性和资源丰富性,成为人们接受教育、学习技能的便捷途径。但也有一些人在享受着网课带来便利的同时,未经授权将课程内容复制出售,对内容创作者和合法用户带去了负面影响。日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判决一名盗录转卖网课的被告赔偿2.5万元。

私自录屏网课,网上转卖被起诉

李某是一名纸艺手工创作者,从事立体纸艺教程工作,在某平台上推出纸艺培训课程,并通过直播对客户进行授课。

手工爱好者张某在支付了1000余元课时费后,入群参与课程学习。学习期间,张某未经许可,私自将课程另行录屏存档,并在另一平台上发布宣传笔记,将课程以100元的价格低价倒卖。买家购课后,张某向买家分享网盘链接及提取码,买家打开链接使用提取码后,通过网盘可以在线观看或下载课程至本地终端设备。

李某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对案涉课程享有的著作权,造成课程销量锐减,使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李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及因维权支出的费用。

法院: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赔偿基础包括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选择权在著作权权利人。

本案中,李某明确主张按照其损失计算赔偿金额,故虽然张某自认其以100元的单价转售,违法所得不超过3000元,但不能以此对抗李某的权利主张。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内容、首次发表时间、独创性高度、侵权行为形式、主观状态、严重性、持续时间等因素,尤其是该课程销售单价1300元及张某的转售份数,对李某关于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向李某赔偿包含维权合理开支的经济损失共25000元。

文/夏文浩 孙彦文 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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