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业绩淘汰、调岗、被索户口赔偿金如何处理? 法院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4-30 18:14

因“业绩淘汰”遭辞退该如何维权?企业搬迁调整工作地点,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企业为员工办理落户,员工提前离职是否需赔偿?4月30日,北京大兴法院召开“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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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间大兴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202件 欠薪矛盾纠纷集中

大兴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任喜堂在通报会上发布了《大兴区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2023)》。据了解,大兴区内劳动争议矛盾纠纷体量巨大且逐年递增,七成以上的劳动纠纷在仲裁阶段得到有效处理,但进入诉讼阶段的普遍为矛盾激烈案件。

据了解,2021年至2023年期间,大兴法院共受理大兴区劳动争议案件4202件,审理数量稳中有升,案件争议内容复杂多样,诉讼请求复合程度较高,欠薪矛盾纠纷集中且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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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兴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彬介绍,大兴法院采取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释放集约化审判“高效能”;由“专家型”法官牵头推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设置劳动争议巡回审判点,开通源头治理“快车道”;推进“立审执”一体联动,打造实质解纷“新模式”;创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共绘和谐劳动关系“同心圆”;构建府院双向互动格局,探寻基层社会共治“最优解”等多项工作举措,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会上,民一庭副庭长蒋怡琴、法官张雪薇通报了七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涵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调岗、户口赔偿金、劳动关系认定、社保、裁审联动“一站式”调解、“立审执”衔接。

在一起因“业绩淘汰”辞退劳动者的案件中,法官蒋怡琴提示,用人单位虽然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但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事由和正当程序,仅以“业绩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完善、规范绩效考核制度,对业绩未达标的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帮助劳动者提升专业技能,从而促进劳动者个人能力与用人单位效益共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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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企业搬迁迫使自己调岗 员工诉公司索要赔偿被驳回

另外,还有一起企业因搬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被员工告上法庭的案例。

据了解,孙某于1995年入职设备公司,岗位为车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设备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员工的实际能力,对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可作适当或临时性调整,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地、经营地以及单位相关业务开展地。2018年,设备公司原厂址搬迁至外地,北京的新厂区无车工岗位,同时孙某因病假持续未到岗。

2019年2月,设备公司向孙某发送了返岗通知,孙某申请休病假至11月,其间设备公司支付了病假工资。2019年11月病假到期后,设备公司再次通知孙某返岗,到同园区的关联公司继续干车工岗位,计件工资。

孙某表示调岗不能降薪,拒绝到新岗位报到。2019年11月至12月,孙某持续到设备公司人力资源部打卡,但未提供劳动,其间设备公司每月按待岗工资标准向孙某发放工资。2020年,孙某通过申请仲裁方式提出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公司克扣工资,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后孙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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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设备公司因厂房搬迁的客观原因无法安排孙某原厂址原岗位工作,故协调孙某在关联公司其他车间岗位上班,但孙某拒绝到岗从事新岗位工作,双方对调岗未达成一致,劳动合同约定了计件工资,员工手册也约定了调岗条款,孙某应受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约束,因此设备公司调岗、主张计件工资不违反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约定,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在上述情况下,设备公司按待岗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对于2019年12月的工资异议是因对年假是否包含休息日的天数计算产生,经法院核算,设备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故对孙某要求设备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蒋怡琴表示,企业搬迁涉及职工的基本利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特别情况,应属于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是否存在降薪等。如用人单位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劳动者可采取正当手段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如用人单位调岗具有合理性,但劳动者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构成旷工的,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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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为员工办理落户 员工提前离职被判按约定支付赔偿金

丁某于2020年入职某航空公司,岗位为机务。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丁某的服务期为10年,某航空公司为丁某办理北京市落户手续,在服务期内,如丁某因个人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一次性支付某航空公司赔偿金30万元。后某航空公司为丁某办理了北京市落户手续。2023年,丁某因个人原因向某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某航空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丁某向其支付户口赔偿金,仲裁委裁决丁某向某航空公司支付赔偿金。丁某与航空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须承担签署协议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充分知晓某航空公司为其解决的北京市户口是占用公司稀缺资源,且某航空公司确为丁某解决了北京市落户指标。丁某入职不到3年提出离职,违反协议书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双方的协议约定、丁某工作年限、工资、损失等情况,法院确定丁某应向某航空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数额。判决生效后丁某自动履行了判决确认的赔偿金义务。

在一起裁审联动“一站式”调解案例中,张雪薇法官介绍,2023年,大兴法院与大兴仲裁委联合建立劳动争议“一站式”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对劳动争议案件实现快速立案、高效审理、联动执行全流程闭环服务,在该工作站点已累计调解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33件,进一步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推动劳动争议源头化解,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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