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众筹捐款如果没用完,应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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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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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系列众筹捐款引发的新闻事件受人关注。目前,“水滴筹”“轻松筹”等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个人大病网络求助的重要媒介,对于发布传播求助信息、帮助大病患者获得爱心救助、促进民间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个人筹款是否需要向平台缴纳中介服务费?未用完的捐款该如何处理?募集的捐款能否抵扣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呢?

问:平台能否收取中介服务费?

答:目前,我国与慈善行为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主要约束慈善组织的行为,而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是个人在网络发起的求助中介,不受前述法律的约束与调整。个人在网络平台的求助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的中介行为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约束。民事法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筹款人在网络平台筹款是否缴纳中介费主要取决于与平台的约定。具体来说,若筹款人在筹款时与平台约定缴纳中介费,则平台收费具有依据,法律并未禁止;否则,平台擅自扣除部分善款,或者要求求助人将善款的一定比例作为中介费,就涉嫌违法。因为捐赠人通过网络平台的捐赠是一种赠与行为,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若未经同意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人可撤销捐赠,平台则可能因违反与捐赠人的约定而被追究违约责任。

举例来说,牛某因身患疾病而在某平台发起线上募捐,募得善款20万元。募捐结束后,牛某申请将捐款提现,发现到账金额仅有17万元。经询问,平台表示其中的3万元是为牛某提供信息发布、善款募集等收取的服务费。在此案例中,平台自行扣除部分善款作为中介费用,可能会被捐赠人追究违约责任;捐赠人知悉后也可撤销其捐赠行为,要求平台退还捐款。

又如谢某因父亲身患绝症、家庭经济困难在某平台发布线上募捐,在发起申请时,平台表示发布信息需缴纳服务费300元,谢某同意。缴费后,谢某如愿在平台发布筹款信息,并将所有捐款成功提现。此案中,平台要求筹款人先行缴纳服务费、后发布信息,所用款项并非善款,筹款人也表示同意,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问:用假病历筹款有何法律后果?

答:如果项目求助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有意隐瞒事实进行骗捐、诈捐,捐赠人可依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捐款人可以以求助人违反赠与合同约定或受欺诈为由,撤销捐款行为,要求求助人返还捐赠款项。

其次,公安机关可视求助人诈捐、骗捐程度,对发起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对于诈捐、骗捐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情形的,求助人会构成诈骗罪并被定罪量刑,承担刑事责任。

举例来说,李某查出患有急性髓系白血病,后王某受托为其在某平台发起筹款,共计筹得20余万元。筹款结束后,王某向平台提出提现申请并获得全额善款。不久后,李某因医治无效去世。经举报,平台发现王某隐瞒了李某家庭经济状况发起筹款,针对这种情况,捐赠人可以受欺诈为由要求王某退还捐款。

又如,金某购买了一套假病历谎称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在某平台发起募捐,获得网友帮助77人次,骗取捐款858元并提现。后金某使用同样病历在另一平台上发起两次募捐,获得网友捐款5524元并提现。一年后,金某又以“一氧化碳中毒”的虚假病历在某平台发起筹款,骗取捐款1022元,被平台发现并报案。此案中,由于金某多次以虚假病历诈捐,数额较大,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问:未使用完毕的捐款归谁所有?

答:为给患有罕见病的儿子治病,黎某在平台发起了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筹款结束后,黎某提出了提现申请,平台将筹款全额汇给对方。后黎某之子不幸死亡。知情人士向平台举报,众筹所得善款中有大部分没有用于给孩子治病。

通过平台募集善款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捐赠人个人直接向受赠人捐款或通过平台向受赠人转交捐款;二是捐赠人将捐款捐给平台,再由平台负责保管、使用在患者治疗上。无论是哪种募捐方式,筹集的善款因患者去世或痊愈未使用完毕时的归属问题,都应分情况进行讨论。

首先要看捐款人与发起人、捐款人与平台、平台与发起人之间是否签订过捐赠协议,若协议中对剩余善款归属及使用有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处置。如约定善款归患者所有,则患者可自行支配,在其去世后也可作为遗产被继承。

若发起人、捐款人、平台未对剩余善款的归属和使用进行约定,此时善款不应被受赠人继续占有、使用。因为在网络平台中,捐赠者的捐赠行为可被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发起人的义务是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善款,即将善款用于治疗。若患者去世或者痊愈,治疗患者这一义务已无法履行,受赠人即无法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因此受赠人无权继续占有、使用善款。此时,剩余善款应退给捐赠人,若无法退给捐赠人的,可将捐赠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因此,在前述案例中,若黎某与捐赠人、与平台关于剩余款项使用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否则,黎某应当及时退回捐款。

问:捐赠人能否随时要回捐款?

答:在网络平台向个人求助者捐款后,有的捐赠人反悔想要回捐款,应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互联网募捐属于个人求助行为,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并非涉及公益或道德义务,在捐款进入受赠人账户前,即捐款转移至受赠人名下前,捐赠人可以依据该规定随时撤销其赠与行为,并要求平台退还捐赠款项。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若捐赠人在捐赠时存在与其真实想法不一致的捐款数额输入错误、捐款项目选择错误等误捐情形时,可以在充分证明捐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因其过错而对捐赠数额发生误解的前提下,要求确认捐赠行为无效,或者撤销该捐赠行为,进而要求返还捐款。

例如,张某在浏览朋友圈时看到朋友发布的“家中顶梁柱身患癌症,请救救我们”项目,想捐款200元,但一时疏忽在付款界面错误捐出20000元,后张某向平台提出申请,要求退回19800元。在这种情况下,结合张某的收入、消费及捐赠习惯,慈善项目筹款数额可以推定捐出20000元并非张某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捐款行为无效,张某可要回其捐款。同时,张某也可举证证明其因看错小数点而误捐,要求撤销该捐赠行为。又如谢某在某平台为“车祸重伤!急需20万元治疗费用救命”项目捐款100元后,又发现另一项目“孩子被恶犬咬伤危在旦夕,救救孩子!”他觉得后一项目的患者更需要被救助,故向平台提出申请要求退回捐款。在此案例中,若捐款还未被转移交付给受赠人,谢某可随时要求返还;否则,谢某应当在充分证明其捐赠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自知道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情形一年之内时,要求返还捐款。

问:捐款能否抵扣赔偿款?

答:由于疲劳驾驶,李某发生车祸,造成车辆与中央隔离护栏碰撞后翻下路基,导致同乘人员杜某受伤。经法院审理认定,杜某的医疗费、伙食费等总损失共63万元,李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住院治疗期间,杜某先用了在某平台筹到的慈善捐款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在诉讼中,对于这部分筹款要不要作为杜某已经拿到的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法院判定,李某在承担赔偿责任时,不能扣除杜某募集的捐款。这是因为首先受害人杜某在网络平台募集捐款,其与捐赠人之间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属合同之债。而李某给杜某造成损害,二者形成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属侵权之债。二者产生的原因、基础以及法律性质都不同,不能进行损益相抵。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功能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只要加害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就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法定之债,不能因受害人已获得捐赠为由排除或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是链接求助者与爱心人士高效且直接的重要媒介,是民间慈善互助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使平台发展更加健康,笔者建议求助者在求助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杜绝骗捐、诈捐行为;捐赠人捐款时应明确捐款用途,跟踪款项走向;平台也应加强对求助者资料的审核,强化用款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维护捐赠人合法权益。让真正有需要的求助者获得救助,让爱心不被辜负。

文/阎冰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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