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对部分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
法治日报 2024-01-02 08:30

记者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决定实施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自2024年1月1日起,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

据了解,随着全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出现了案件识别标准不统一、审判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法院自身的地域管辖范围与生态资源分布范围并不一致等情况,传统环境司法保护呈现“碎片化”,无法凝聚司法保护合力。为此,自治区高院从充分发挥司法对保护生态资源的推动作用出发,进一步深化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工作,探索依托呼铁运输两级法院构建起“4+1”集中管辖机制,将全区部分环境资源案件交由呼铁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

据统计,2018年至今,全区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83407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07件,2023年以来,受理环境资源案件9300余件,全区法院高效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案件审理质效不断提升。

文/史万森 郭君怡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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