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材”不能取之以“盗”
法治日报 2023-11-29 11:31

日前,福建省漳州市一男子为了获利,利用工作之便把“黑手”伸向了厂内的尾料和废料。日前,经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丁某被龙海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了解,丁某为漳州台商投资区某道具有限公司的下料员。其见自己每天割铝合金、不锈钢管材产生的尾料和废料甚多,觉得有利可图,便起了盗窃的念头。于是,他每天都先将十几斤废料偷偷拿出车间,然后趁下班单位没人时再将废料搬到电动摩托车尾箱,再载出工厂转卖。

尝到几次甜头后,丁某胆子也逐渐变大。据他供述,若当天偷窃的废料不能装满电动摩托车尾箱,他也会将新的原材料切碎偷走。丁某自以为“蚂蚁搬家式”的盗窃无人察觉,却不料被监控检查员林某发现并报警。经审查,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丁某共盗得废料约350次,经鉴定价值66057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公司损失,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欧新蕊 徐松惠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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