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坠亡后,社保行政部门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两次被法院撤销。今年8月,社保行政部门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亚超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近年来,社保行政部门反复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又被法院反复撤销的案例时有发生。(9月14日《法治日报》)
社保行政部门对劳动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般来说,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规依据。不过,某些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受伤劳动者或者其家属并不认可诉至法院,而法院也依据事实和法规作出撤销决定,要求社保行政部门重新认定。如果说“行政机关认定——诉讼——再次认定”出现一两次很正常,但反复出现多次则不太正常。
虽说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是两个独立的体系,对工伤认定各有各的判断标准和价值追求,存在一些分歧也不意外,但要看到,两者主要依据的法规都是《工伤保险条例》,这只能说明两者对同一部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不同。原因似乎不外乎两点:一是该条例不够完善,给认定或裁量的空间过大;二是相关裁决者过于“自我”,缺乏兼顾。
如果地方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考虑社保基金支付压力的同时,还能设身处地兼顾受伤的劳动者,那么在工伤认定上或许更合理、更人性化一些。坦率地说,某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对部门利益或者说对社保基金“偏心”,对受伤劳动者缺乏起码的同情心、同理心,造成理解不同、适用法规条款不同,这需要社保部门反思。
某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上为社保基金省钱可以理解,但省的可能是“小钱”,而反复多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浪费的或是“大钱”。原因是,当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受伤劳动者或其家属不服后,会反复提起诉讼,既反复占用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成本,法院一次次判决也增加了社保部门重新认定的行政成本。
如果算“大账”,就会发现工伤认定的“反复成本”巨大,极不划算。而且,社保行政部门反复多次不予认定工伤又被法院反复多次撤销,等于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作为受伤的劳动者或其家属,已经因为受伤或者死亡,承受了他人无法体会的痛苦,如果在工伤认定上再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反复多少次就承受了多少次“再受伤”。
当工伤认定陷入多次“反复怪圈”,必然增加了相应的行政成本、司法成本以及劳动者维权成本。如果这三种成本相加,很可能大于工伤认定给予的赔偿金额。从这个角度来说,亟待从宏观视角审视工伤认定问题,不能为了省“小钱”而造成更大的成本浪费。在我国日益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时代,工伤认定环节不能对劳动者太苛刻。
而要破解工伤认定“反复怪圈”,只能进行“顶层设计”。相关专家建议,由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适用规范,或者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工伤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赋予审判机关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这一建议值得倾听和采纳,以重塑工伤认定规则。
即便重塑工伤认定规则,现实中恐怕也会存在社保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裁决不一的情况,这也是正常现象,但最终认定权应该交给上级司法机关,因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此外,要给社保基金更多财力支持,为工伤认定创造条件。
文/海凝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