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6月28日《北京青年报》)
该《规定》是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审议通过后,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的6部配套法规之一。其中,《规定》是为了落实《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协议制度的相关规定。从此次主要修订内容来看,《规定》安排很有现实针对性。就拿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来说,在数据时代,数据垄断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既关乎广大用户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禁止数据垄断就很有必要。无论是大数据“杀熟”,还是算法精准推荐,都被认为背后存在数据垄断。归根结底是平台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优势干涉用户权利达到利己目的。
所以,禁止数据垄断是遏制某些平台利用垄断优势成长的一把利器。《规定》不仅明确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而且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者有相应的罚则,这都释放出明确信号:数据垄断是反垄断的内容之一。一旦数据垄断被遏制,对消费者而言,大数据“杀熟”、算法变“算计”都有望减少。《规定》既指引平台规范运营避免垄断,而且相关罚则对平台也有震慑效应。当平台运营商主动规避数据垄断,对用户和平台经济都是利好。
当我们身处数据时代,每一种行为都会产生相应数据,都可能被平台收集、垄断、利用,而要禁止数据垄断或者反数据垄断,应该当成一篇“大文章”从诸多细节去做好,让数据产生社会红利而不是变成垄断者私利。
比方,数据垄断与隐私保护、商业秘密如何区别界定,就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课题。在现实中,平台企业往往以数据为“商业机密”为由实施垄断。但哪些数据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哪些数据属于垄断行为,需要科学的认定标准。再如,禁止数据垄断的目的是实现数据流通造福社会,但数据流通需要相应护航,哪些数据有产权需要保护,哪些数据没产权无需保护;数据通过哪些方式和渠道流通,如何确保数据安全和收益,都是反数据垄断后不容回避的问题。
由于数据技术、数据形式及内涵等因素还在不断演变中,目前我们对数据垄断的认知不免受到限制,自然会影响反数据垄断的制度完整性。但没有关系,随着我们对数据及数据垄断认识的深入,及时完善制度,反垄断就能与时俱进。期待《规定》及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成为反数据垄断的利器,为数据时代的消费权益、公平竞争提供制度支撑。
文/丰收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