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卖出第2天,来了拆迁公告!男子哭诉一夜亏了100万
都市现场 2022-06-20 11:03

房子办理过户手续的第二天,政府颁布了征收公告,卖家顿时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拒绝交付房屋。近日,浙江宁波鄞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房子卖出第二天,拆迁公告来了

原房主起诉买家和中介

2021年,家住宁波鄞州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好友小杨,帮其在老江东地段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得知陈先生正在出售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后来,陈先生与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就在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属于征收范围之内。

得知此事的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刘大妈和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交易,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庭审中,陈先生哭诉道:在我这套房子出售后的次日,拆迁公告颁布,按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房,哪怕按3万/㎡计算,我的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我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刘大妈表示,她年纪大了,委托小杨寻找房源,陈先生是自己主动卖房的,这桩交易是你情我愿。她还说,涉案房屋面临拆迁的消息在当地已众所周知,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会毫不知情呢?况且,她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过户手续也办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与被告刘大妈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陈先生与刘大妈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格、过户及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的约定都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就办理过户手续是陈先生本人的主张,而并非刘大妈与小杨的要求。

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涉案房屋所在社区后,了解到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其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才能最终确定房屋价格。故陈先生对于涉案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内,且最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当时该小区正常的市场价格。

刘大妈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陈先生并不能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故陈先生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法官: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本案承办法官张波萍说,本案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

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由为:

一、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原告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对于包括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在内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之内,故拆迁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

二、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及过户手续,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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