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买鞋、订酒店、点外卖……吃亏了该找谁“算账”?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17 14:56

3月17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了“规范数字服务秩序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新闻发布会,从二手交易、直播带货、订餐外卖、酒店预订、游戏、炒鞋等领域有序经营、诚信消费。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服务领域秩序的角度出发,推动建设一个清朗的数字消费空间。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近9成为中青年 集中在社交、游戏等领域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刘书涵介绍,自2018年9月9日建院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287件,其中纠纷近80%集中在票务出行、知识分享、购物平台、二手交易,另有部分纠纷集中在社交、游戏等领域。

从涉诉内容上看,新业态、新模式纷纷进入司法视野,目前,受理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涉及直播电商、数字营销等新业态,超前点播、PK带货、流量推广等新模式。司法审判成为反映网络服务行业发展的“晴雨表”,同时也及时回应着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挑战。

从诉讼主体上看,原告多为中青年网络消费者,占比89.8%;被告多为平台公司,占比97.2%,案件数量排名前15的均为服务平台公司,共涉及1502个案件,占比为64.7%。

从诉讼主张上看,数字服务多元化趋势明显,不仅涉及经济活动,而且涉及用户情感层面的需求。当事人多样化、个性化的诉求背后,反映出消费者期待实现精神层面的诉求,也体现出消费者精神生活与网络服务内容的深度绑定。

法官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网络服务领域中存在3个普遍性问题,一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标示不清晰,问题主要出现在提供集合服务的平台上,例如APP集合服务中服务提供者主体标识不清、公示不清;二是部分网络服务行为不规范,问题包含格式条款告知不明显、新型服务标准模糊、产品虚假宣传更加隐蔽;三是个别不诚信行为破坏诚信消费环境,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营造清朗的消费空间。

预订酒店标明“到店支付”却预扣费  游客告旅游平台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张倩也在发布会上公布几起典型案例。

赵女士通过某公司旗下的旅游订票平台预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即被从银行卡中扣除房款,赵女士认为应当到店后付款,平台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遭到对方拒绝。

于是赵女士将平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房款。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到店支付”应为用户到酒店后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

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收款,但平台对这种例外情形并未做特别提醒和说明的义务,只在内容复杂繁多的条款中规定,不足以起到提示注意的作用,平台作为预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支持赵女士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该案认定,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如果存在例外情形,提供格式条款的平台应该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可能无效或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进一步具体明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

主播PK带假货给直播平台造成商誉损失 被判赔15万

其中,某运营某直播平台并推出一款小店业务。一网店店主通过注册为该平台用户,双方签订网络服务协议。

期间,某主播使用店主的账号与另一主播进行PK带货。本来是一场普通的网络销售活动,但随后直播平台却收到用户投诉,称网店店主销售的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经平台核实,涉案商品商标授权文件确系伪造,于是一纸诉状将网店店主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平台认为,网店店主销售假货,违反网络服务协议约定,给平台造成商誉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店店主作为账号的注册人,应对其账号行为负责,根据双方约定,网店的账号销售假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其向平台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该案明确了网络用户在直播平台销售假货,构成对于平台方的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规制了新商业模式中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引导。

外卖套餐竟比单点还贵? 法院判定店家构成欺诈

李先生通过外卖平台在某餐馆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份套餐,页面显示“现价65,原价108元”,套餐内还包含赠品限量版可乐一瓶,并未标示可乐价格。李先生购买后发现,套餐内所有单品价格合计85元,结算享受优惠后仅需要支付57元。

李先生认为,同样的商品组合,套餐价格却比单点价格更高,餐馆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餐馆赔偿1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套餐标注的价格为108元,远高于套餐单品价格总和,且餐馆将赠品价格计入商品总价,误导消费者认为既获得了价格的优惠,又获得了赠品。餐馆对于涉案套餐价格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最终判决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该案认定,在交易过程中,对于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优惠、折扣、赠品等促销手段同样要如实、明确地告知消费者,不能通过虚假的计算方式夸大优惠力度,误导消费者购买,否则将构成虚假宣传。

此案裁判传递了保障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具有隐蔽性的欺诈行为说不的司法态度。

针对上述网络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托审判职能,立足服务建设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定位,积极输出裁判规则,促进数字服务领域规范、有序、良性发展。

首先要厘清新型网络服务法律关系,尤其在票务服务领域,明确各类主体的服务范围,认定平台和第三方代理商的服务责任。

其次要明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明确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且协议包含不同于通常理解的内容时,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否则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明确平台如未尽到其承诺的查验、质保等义务,认定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商家的售假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服务提供者应真实、明确展示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对产品价格、质量等关键信息进行隐瞒或诱导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最终需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保障网络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网络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对不理性、不诚信的消费行为予以制止,对用户的不合理诉求予以引导、疏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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