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回复监管问询函可否设置“时间表”?
证券日报 2022-02-19 10:05

难以想象,上市公司延期回复监管问询函规模正不断扩大。

据巨潮网公告整理发现,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共发布1028条针对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其中,有214条公告涉及延期回复。

从延期次数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ST美尚一份半年报问询函延期18次才回复完毕,而这也并非孤例,上交所上市公司ST中天对大额债权质押标的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也曾先后17度延期。

“问询函延期回复,有时间表吗?难道可以无限延期吗?”如此提问在交易所互动平台上屡屡出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回复、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或者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等,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问询的义务。

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申请延期的次数及情况并未进行强制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监管层持续释放强监管信号,截至2月18日19:30,短短29个交易日,三大交易所就累计发出295份函件,平均一天10份,重点在于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警醒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不越违法违规“红线”。面对交易所诸多“扎心”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屡次延期回复,即使符合程序,但如果延期回复时间过长,也难免引发投资者质疑,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上市公司延期回复监管问询函现象屡见不鲜,但这显然并不“正常”,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信披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上市公司“消极”拖延回复交易所问询的情况,仍需健全完善的规范性文件或条款进行改善。例如,设置延期次数时间表,对怠于回复疑点问题的公司采取进一步的惩戒。

而作为上市公司,理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监管层和投资者报以尊重和敬畏,充分披露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珍惜并积极维护公司声誉。

对于投资者而言,更需密切关注该类上市公司存在的异常信息披露行为,及时规避风险,审慎投资。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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