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从银行贷款又高额转贷赚差价? 法院:合同无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0-20 19:44

为获取高额的利息,李某从银行贷款后将贷款借给他人,因借款人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李某起诉借款人要求返还借款并给付利息。10月20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密云法院获悉,该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并判决张某返还李某34万余元,但不支持李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2020年7月,张某向李某借款,承诺给付李某高额的利息。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手头同样没有余钱的李某以装修贷的名义从银行贷款50万元,并将该款借给张某。张某承诺按期偿还李某的银行贷款,并按照月息3%给付李某利息。

其后,张某给李某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并按月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了25万余元后,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后李某自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34万余元。为此,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3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李某套取银行的贷款转贷给张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除返还本金外,李某可向张某主张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34万余元,但不支持李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寻朝兰解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指借款人以履行出借义务为目的,未按照其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所谓金融机构,既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类型既包括信用贷款也包括担保贷款。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金融秩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出借人能够就自己所受实际经济损失向借款人主张赔偿,即资金占用损失,该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按照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资金所支付的贷款利率计算。 

寻朝兰也提示,如果确有向他人出借款项的意愿,出借的款项需为自有资金,且利息的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规定》,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约定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从银行贷款后出借他人的,除了借款合同无效,无法向借款人主张利息外,还有可能面临因自己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被银行起诉、被银行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

通讯员 张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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