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次日“妻子”失踪,男子申请撤销婚姻登记7年无果,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终解除
正义网 2021-09-27 22:40

一女子冒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登记次日,该女子失踪。姚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不予同意。姚某向各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证,均未获得支持。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9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这起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位列其中。

男子被骗婚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7年未果

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登记次日,该女子失踪。

姚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才予以撤销,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情形,故未予受理。

2019年5月24日,姚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莫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已与戚某登记结婚,该莫某某非2013年与姚某登记结婚的“莫某某”,在法院释明后,姚某撤回起诉。

2019年8月21日,姚某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莫某某”的婚姻无效。莫某某本人出庭应诉,经法院审理查明,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并非该莫某某,莫某某并未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故姚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遂裁定驳回姚某的起诉。

2020年1月3日,姚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民政局于2013年12月颁发的结婚证。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结婚证系2013年12月11日登记颁发,姚某于2020年1月3日就此提起诉讼,已逾5年起诉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姚某不服,随后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向福建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

受害者不止一人

“莫某某”曾5省5次登记结婚

2020年7月,姚某向福建省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姚某的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姚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诉求合法合理,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未获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机关又表示无权主动撤销,姚某的正当诉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为查明案涉婚姻是否应当被撤销,检察机关重点围绕案涉婚姻是否存在冒名登记开展调查核实。

一是向某县民政局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及婚姻登记信息等材料,查明与姚某登记合影照片中的“莫某某”与身份证上的莫某某长相出入较大。且“莫某某”名下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同时存续,依次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五省份。

二是多次询问姚某及相关证人了解案情和诉讼过程,初步查明“莫某某”收取姚某7万元彩礼,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并于次日出走等事实。

三是福建省三级检察机关组成办案组赴山西跨省开展调查,走访多个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明“莫某某”在山西省某县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中的签名及照片与在福建省某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莫某某”高度相似;山西某县同“莫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的张某陈述其亦受骗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同时查明,姚某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持续7年未能得到解决,致使姚某不能与未婚妻登记结婚,两个子女难以落户就学。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县民政局在“莫某某”系冒名的情况下为其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缺乏婚姻登记的合法要件。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婚姻登记行为存在错误且对姚某造成重大影响,县民政局应予以纠正。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妻子”落网,7年婚姻终解除

2020年9月1日,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审查姚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并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针对“莫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结婚、骗取财物涉嫌犯罪的行为,福建省某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莫某某”已被抓获,该案正在侦办中。

2020年10月10日,某县民政局注销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姚某的诉求得以实现,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同年10月14日,某县民政局为姚某和其未婚妻岳某某办理了婚姻登记。鉴于因撤销婚姻登记一案,姚某长期奔波申诉,生活陷入困境,某县检察院决定给予姚某司法救助4万元,并帮助姚某解决子女就学等实际困难。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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