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济宁交警获悉,自9月1日起,全市交警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9月1日起,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连日来,济宁公安交警全力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攻坚冲刺行动,全警参战,多措并举,通过设置固定点、流动点,依托岗区、交通劝导站、人员密集的广场、商场等设置挂牌服务点,极大方便了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挂牌业务。
9月1日上午,在洸河路上,记者看到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正在有条不紊进行。记者注意到,其中有几位市民已经领取号牌但没有悬挂。“领了放家里了,有别的事忙就耽搁了。”市民张女士告诉记者。烈日下,济宁交警现场为市民挂牌,并再三告知市民遵守交通规则。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市民将车牌悬挂在了车筐或者其他位置。对此,济宁交警提醒,日常骑行中,市民要将车牌悬挂于车身尾部正中位置,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出行“三要五不要”:要按规定悬挂号牌,要戴好安全头盔,夜间行车要亮灯;不要安装遮阳伞、挡风被、连体手套,不要违法载人,不要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要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要逆向行驶。
同时,为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行车秩序安全畅通,济宁交警提醒各位电动自行车车主,骑车出行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经路口时,要按照信号指示通行。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第二十八条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第七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