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重伤杀人凶手 属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山西晚报 2020-08-07 11:17

这是一起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因母亲及二哥先后被对方刺伤,男子赵某某情急之下持刀重伤凶徒。事情发生后,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8月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针对赵某某的行为,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故意伤害?检察机关为此案专门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公开促公正,通过面对面释法说理、答疑解惑。

案件回放

持刀重伤杀人凶徒 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

2014年6月的一天傍晚,赵某某与其母亲张某、二哥王某、三个孩子(一名10周岁、两名5周岁)在位于霍州市的家中吃饭。此时,宋某突然登门。原来,宋某的姐姐与王某因婚姻矛盾,二人一直争执不断。此次宋某上门,就是要帮姐姐出气。双方的争执很快就发展成武斗,在此过程中,宋某用事先准备的剔骨刀先后捅伤张某颈部,王某颈部、背部、腹部。

见母亲与自己的二哥先后被刺伤,情急之下的赵某某在将宋某手中的剔骨刀打落后,又捡刀刺向了宋某的背部。事件发生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最终,经法院判决,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作为持刀刺伤宋某的赵某某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系一起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民间矛盾,涉事相关人员均系亲戚关系,对于死者王某的两个孩子,申诉人赵某某是他们的叔叔,被重伤的宋某是他们的舅舅。案发以后,宋某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追究死缓的刑责。逝者已逝,生者尚存心结,对亲情也是巨大的考验。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长亲自接访申诉人了解其诉求,办案检察官多次赴双方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检察机关决定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化解双方积怨,让所有涉事人员开启新的生活。

听证员认为 男子“无罪”属于正当防卫

7月28日,霍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赵某某正当防卫刑事申诉案举行公开听证,用公开听取各方意见的方式对案件公开审查,以公开促公正。听证会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列举证据;申诉人赵某某陈述其认为自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诉求、理由和依据。原案件侦查人员阐述了2014年对赵某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的理由,以及案件侦办过程。

本案焦点涉及正当防卫的认定。办案检察官认为,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尤其当面临“行凶、杀人”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应当允许、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在此之后,主持人围绕“民间纠纷”“正当防卫的价值”“培育良好社会风尚”等方面进行了释法说理、法治宣传。9名听证员围绕“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案件发生的时间、空间环境”“防卫人是否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向原案侦查人员、申诉人进行提问,从法理、人情多角度发表了对于赵某某构成正当防卫的看法。听证员评议后,最终一致认为,本起申诉案的申诉人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霍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借助听证会,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从公平正义、伦理道德等方面阐述案情,在朴素的正义观上与当事人、与人民群众取得同频共振,从而在案件作为正当防卫的处理结果上,获得当事人、社会大众的认可。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在不批捕、不起诉案件中善用公开听证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要在办案中要真正履行职责,积极介入侦查,督促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提升办案效率。检察官应当具有求极致的精神,把案件办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案件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度、满意度。

检察释法 下列这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难免会和别人发生言语甚至是身体的摩擦。特别对于那些冲动的人来说,一定忍受不了对方的欺辱,别人打自己,自己肯定必须要还手的。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对方先打自己,自己仅仅是还手自我防卫,算不算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是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对方的行为必须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不是其他旁边的人;正当防卫必须适度,不能超过限度。结合实际:对方打自己的时候,肯定是可以阻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比如对方正打自己,自己用手挡的不小心用力过度,导致对方牙齿掉了,那肯定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如果说对方打完自己,都准备走了,然后自己心里不舒服,拿起石头砸向对方,导致对方伤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特别注意,下面这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个人斗殴或者多个人斗殴,对方先动手,然后后动手的觉得吃亏,对他人的反击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2、想象的不法侵害的侵害行为。比如说自己走在路上,对方一抬手,就以为对方是要打自己,但是对方并没有打,而是跟自己挥手打招呼。

3、对尚未开始的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对方还没有对自己实施实际的不法侵害,没打自己,自己先下手为强的,肯定也不属于。

4、开始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后来用力过猛导致的侵害行为,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就是说防卫过当,刚开始对方动手打自己,然后自己用手抵抗,防止对方打到重要部位。后来对方停止暴力行为,自己又下死手要报仇雪恨,于是把对方打残了,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

编辑/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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