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中国人寿一支公司共被罚43万
中新经纬 2020-08-03 19:02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3日电 8月3日,银保监会公布了3张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及涉事人员的罚单,共对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及相关人员罚款43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未如实记录销售人员信息

2018年和2019年,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承保的德惠市中小学《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附加险中,共有74笔业务系统载明的代理人为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其中2018年33笔、2019年41笔。上述业务保费收入共计5,513,250元,其中2018年保费收入共计3,539,200元,被保险人共计35,392人;2019年保费收入1,974,050元,被保险人共计15,086人。该公司指定外勤员工郭某某为上述74笔业务的销售人员,并在汇交申请书中进行记录,郭某某实际未参与上述业务销售。

2018年12月18日,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承保了1笔保险单号为2018220124853410012642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该公司指定外勤员工韩某为上述业务的销售人员,并在汇交申请书中进行记录,韩某实际未参与上述业务销售。

未如实记录校园险业务保费缴纳信息

2018年12月18日,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承保了1笔保险单号为2018220124853410012642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在该公司系统、汇交申请书和被保险人清单中记录的汇交人为李某,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保费为每人3元,共计24,723元。被保险人共计8241人,为德惠市2018年在该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的全体初中学生,保险金额为15万元每人,保单生效日追溯至2018年9月1日,保险期限为一年。该笔业务为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承保,保费也不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缴纳。

未如实记录学生险业务承保信息

2018年和2019年,在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承保的德惠市中小学《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附加险中,共有74笔业务系统载明的代理人为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其中2018年33笔、2019年41笔。该公司留存的汇交申请书等材料中记载的上述业务的汇交人均为姚某,经查姚某不直接参与上述业务的保费收取工作,被保险人清单不是由其整理,汇交申请书中的“汇交人签字/盖章”栏目中的手写签名也不是其本人签具。此外,该公司留存的上述业务的被保险人清单中的被保险人签字,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本人签具,实际均由该公司员工代签。

银保监会表示,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作出对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牟雪彤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对牟雪彤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团险负责人张晓川作为上述业务模式的主要执行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对张晓川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中新经纬APP)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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