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属于法定遗嘱形式,订立时需严格符合法律要件。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认定涉案癌症患者临终前在护士站订立的打印遗嘱形式合规、内容明晰,依法确认该遗嘱有效。
年过半百的李先生罹患肝癌多年,去世前,因身体虚弱,请朋友和主治医生协助订立遗嘱。在ICU病房内,李先生口述遗嘱内容,朋友用电脑打印记录,主治医生全程见证。记录完成后,朋友和医生去紧邻病房的护士站,将笔记本电脑接到打印机上进行打印,打印完成后,遗嘱被带回病房,由李先生逐页阅读并签字,朋友和医生作为见证人亦在遗嘱上签名,注明日期。遗嘱载明,李先生将房产、车辆、现金等财产留给女儿,外地房屋由妻子继承。
李先生去世后,他的父母与妻女在遗产继承上起了纷争。老人将儿媳和孙女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李先生名下一处价值不高的车位及车辆。在诉讼中,老人对涉案遗嘱效力提出质疑。老人认为,这份遗嘱先在病房内打字录入,后在护士站打印出来,制作过程并非在同一空间连续时间内完成,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时空一致性要求,没有遗嘱效力。李先生的妻女则要求按照李先生遗留的打印遗嘱处理涉案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符合订立遗嘱的时空一致性要求,即见证人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遗嘱包括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以及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两个步骤,根据两位见证人陈述,二人全程参与了这两个步骤,即在电脑输入遗嘱时和打印遗嘱时二人均在场,并且因为李先生身体原因,由朋友完成文本输入,后二位见证人至紧邻的护士站由见证的医生打印遗嘱,李先生将打印好的遗嘱看过后签字,二位见证人先后签字。上述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内容明确具体,最终法院认定李先生订立的打印遗嘱有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张丽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