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后被指违反婚前协议 申请担任老伴监护人未获法院支持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10-29 19:08

老年人再婚,为的就是能有个伴儿,相互扶持,共度余生。在正式缔结婚姻关系前,为避免后续因财产、继承等问题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一些老人会选择签署婚前协议。若婚后违反婚前协议,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确定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中,再婚的吴大妈在再婚老伴刘大爷罹患阿尔茨海默病后违反婚前协议,最终失去了担任监护人的资格。

刘大爷与原配感情深厚,二人生育二子刘喜、刘悦。2009年,刘大爷原配因病去世。失去老伴的刘大爷为走出阴影,在两个儿子的建议下积极参与社区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经朋友介绍,刘大爷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吴大妈。

随着相处时间的增加,二人产生了好感,并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的不断升温,经过三年多的相处,两位老人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并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子女。刘大爷的儿子刘喜、刘悦得知后,虽然表示了理解,但却提出了一个条件,就是希望两位老人签署一份《婚前协议》。刘大爷与吴大妈商量后,于2013年签署了《婚前协议》,该份协议对两位老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处分原则进行了约定,其中写明刘大爷的婚前房产状况为:“一套房产位于东城区,其产权由刘大爷和两个儿子共同所有,另一套房产位于顺义区,该套房产归两个儿子所有。”协议书还载明“刘大爷和吴大妈双方自愿承诺今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双方对对方所有财产都互不继承、互不接受赠与、互不参与分割。各自财产归各自子女继承”。

《婚前协议》签署后,二人如愿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成为正式夫妻。之后数年,二人相濡以沫,彼此照顾,刘大爷在生活上也对吴大妈颇为依赖。后来刘大爷患上了阿尔茨海默病,意识逐渐出现了问题,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了限制。

今年1月,刘大爷将自己位于东城区房产份额的90%赠予了吴大妈,吴大妈也接受了该赠与,但刘大爷两个儿子对此毫不知情。为了代理刘大爷的法律事务、处理其生活琐事,吴大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指定其担任刘大爷的监护人。刘大爷两个儿子知道后,非常愤慨,尤其是在得知父亲将房产份额赠与了吴大妈后,更是指责吴大妈与父亲结婚系为侵吞自己父亲的财产,现在要当监护人,也是觊觎父亲的其他财产,故刘喜、刘悦也向法院申请担任刘大爷的监护人。

庭审中,吴大妈表示,她是刘大爷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人选,平时刘大爷的生活起居都由自己照料,刘大爷一天也离不开自己。至于刘大爷的赠与那是刘大爷的自愿行为,虽然双方签署过《婚前协议》,但是刘大爷把房子赠与自己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了刘大爷对于《婚前协议》的不认可,她并未侵害刘大爷的任何权益。

刘喜、刘悦共同述称,二人系刘大爷的儿子,尽管吴大妈日常与刘大爷生活在一起,但二人平时并非不照顾父亲,逢年过节都会看望父亲,且他们的父亲与吴大妈都是二婚,感情基础并不深厚,吴大妈在父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丧失了判断能力的情况下,怂恿刘大爷把房产过户给自己,明显违反了《婚前协议》,损害了父亲的合法财产权益。吴大妈结婚本就冲着财产而来,当监护人会侵吞二人父亲的其他财产,所以监护人应该由二人担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人选的指定需考虑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以及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因素,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同时,监护人不得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得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既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又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从而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该案中,吴大妈作为刘大爷的配偶,刘喜、刘悦作为刘大爷的儿子,都有资格争当刘大爷的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考虑由谁担任刘大爷的监护人最有利于刘大爷的利益,此时,吴大妈接受刘大爷的房产赠与是否侵害了刘大爷的财产权益便成为了最关键的问题。

经各方确认,《婚前协议》的签署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胁迫、欺诈等不法情形,因此,签署该协议的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彼此的义务。尽管刘大爷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主意并将房屋赠与吴大妈,但是其应先废除或变更之前签署的《婚前协议》。刘大爷赠与房屋的行为发生在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多年后,彼时其意识已经不清,难以确定该赠与行为系刘大爷本人的真实意愿,再加上刘大爷并未告诉过他人其更改或废除了签署的《婚前协议》,吴大妈也并未提供可以证明刘大爷有相关意思表示的证据。另考虑到所赠房屋的市场价值,故法院认为吴大妈此举损害了刘大爷的财产权益,由其担任刘大爷的监护人恐对刘大爷的未来利益不利。基于此,法院指定刘喜、刘悦担任刘大爷的监护人。同时,法院指出,刘喜、刘悦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应时刻本着最有利于刘大爷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原则,维护好刘大爷的各项合法权益。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胡柳提示,随着老年人群体的日益庞大,涉老群体的婚恋问题越来越普遍。但是,老年人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也要注意处理好自己的个人财产,尤其是在财产可能会涉及子女利益的情况下,要签署好、履行好婚前协议。签署婚前协议后,若想改变其中内容,要及时、趁早与相关方沟通,留存好证据,避免未来矛盾的产生。同时,承办法官还奉劝各位老年人,在自己精神状况良好时,考虑好未来可能的监护人人选,及时写好意向书或遗嘱,以备自己晚年生活的不时之需,更好保障晚年生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李涛
校对/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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