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运送宠物狗被追尾致狗跑丢,谁来担责?法院这样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7-11 16:06

宠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甚至死亡,谁来担责?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顺风车运送宠物狗被追尾致狗跑丢的相关案件。因顺风车平台已明令禁止单独运送宠物,且事发时实际驾驶人并非平台注册车主本人,平台不担责。法院最终判决宠物主人与驾驶人对此均担责。

宠物主人陈某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台下单顺风车,从北京至河北运送宠物狗,胡某驾驶X牌照车辆接单,陈某向平台支付运费198.1元。2023年4月20日,陈某与胡某通过微信沟通车辆是否可装下狗笼。4月23日,胡某驾驶车辆,将陈某的宠物狗由北京运送至河北,陈某未同行。

在运输过程中,胡某驾驶车辆被追尾,后备箱损坏,宠物狗跑丢。后陈某、胡某多次协商,但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胡某、某科技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并要求判令某科技公司退还运费。

案件审理中,某科技公司提交其合乘公约,其中顺风车乘客责任载明禁止“单独运送宠物”,顺风车车主责任载明:禁止出行时车主或车辆与注册信息不一致,否则双方系脱离平台达成新的合乘关系,新合乘关系中,车主无法享受平台提供的任何服务和保障,应自行承担后果。

某科技公司称,X牌照的平台注册车主姓名为张某,胡某称张某系其配偶。

北京三中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张某通过该平台达成合意形成订单后,将车辆实际驾驶人变更为胡某,并由胡某进行涉案犬只的运送,陈某、胡某系脱离平台达成了新的合乘关系,陈某主张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陈某向平台支付的费用已向胡某结算,陈某要求退还其已支付的运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与胡某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胡某应当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将涉案犬只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运输过程中,胡某驾驶车辆被追尾、后备箱损坏后涉案犬只丢失,现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犬只丢失系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造成,故胡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托运人,对涉案犬只在托运方式的选择上存在过失,对于其自身损失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对犬只价值的举证情况,双方订约、履约中的过错情况,对胡某应当赔偿陈某的损失数额予以酌定。

法官表示,实践中,通过公路运输方式托运宠物较为常见,在发生宠物丢失甚至死亡等意外情况时,协商无果后,托运人往往会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在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金额等方面易产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如果宠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死亡,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主张自己无过错而免责,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但如果托运人对宠物的丢失、死亡有过错的,托运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托运人、承运人在订约、履约中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周超
校对/王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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