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实习协议”不能成为推卸劳动保障责任的挡箭牌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6-13 17:08

“公司说我们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拒绝进行工伤赔付。”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矫某,在校期间经学校联系到一家公司实习,在车间拆卸板件时砸伤脚趾,公司以矫某是实习生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6月12日《工人日报》)

一起起与实习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折射出当前实习用工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部分用人单位将“实习协议”异化为逃避劳动保障责任的工具。从上述矫某案到多起类似典型案例,都以事实和判例启示告诉我们,实习关系的法律性质不能仅凭一纸协议的名称来判定,而应根据用工实质来判断。当实习协议具备了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三大特征时,就应被视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劳动保障责任。

实习协议存在三种不同类型,对应的用工责任也各不相同。第一种是毕业后的就业实习,如矫某案中,虽然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但矫某已取得毕业证书,实际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这种情形下协议本质上就是劳动合同。第二种是以就业为目的的准毕业生实习,虽然尚未毕业,但以就业为目的全职工作,同样构成劳动关系。第三种是纯粹的在校教学实习,属于课堂教学延伸,不构成劳动关系。

这三种实习类型需要各方精准识别、区别对待,而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实习关系。对于劳动关系型实习,用人单位须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全面承担劳动保障责任;对于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教学型实习,用人单位也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通过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则需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既不愿签劳动合同,也不愿买商业保险,将风险完全转嫁给实习生和学校。这种做法放大了安全隐患,侵犯了学生的劳动权益,也引发劳动争议。

当前,随着产教融合的深入推进,实习生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要看到,实习是学生走向职场的重要过渡阶段,适度的区别对待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也须明确,基本的安全保障和劳动待遇不容打折。实习机制既要考虑企业用人需求,也要保障实习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学校把学生当作创收工具,这样的实习就背离了教育的本义

实习纠纷频发也暴露出劳动法治教育缺失的问题。不少学生不知道如何辨别实习性质,不清楚自己应有的权利;不少企业不了解用工责任边界,不熟悉风险防范措施;部分学校不重视实习管理,不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这种多方认知的盲区,使得实习关系成了责任推诿的重灾区。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劳动法治宣传,完善实习管理制度,强化执法司法保障。

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加强对实习环节的监督管理,并通过送法入校入企、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教育督促接纳实习学生的用人单位积极认领安全保障责任、劳动保障责任,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引导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掌握维权技巧,提升维权博弈能力。司法机关在处理实习劳动争议过程中,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协议表象,查明实习协议之下的用工实质。对于具备劳动关系特征的,要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对于教学型实习,应明确用人单位及学校的安全保障等责任。

在相关部门到位的外力监督、干预、矫治下,让学生清楚自己的权利,学校积极履行管理责任,企业守住法律底线,有利于打碎“实习协议”这块推责挡箭牌,让实习真正成为学以致用的平台和助力学生就业的桥梁,而非侵犯学生权益的陷阱。

文/李英锋

编辑/汪浩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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