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4月29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临退休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在该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集团公司员工范某出生于1965年,与公司在2016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集团公司两次提出将范某调至子公司工作。范某未同意。半个月后,公司以拒不服从岗位调整和工作安排为由与范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范某起诉后,其公司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近三年来,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据显示,涉及50—60岁临近退休年龄劳动者的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由2022年的30.2%上升到2024年的42.8%。在职业生涯的“最后一公里”,临退休劳动者却可能面临权益受损的困境:企业裁员、社保断缴、工龄争议、退休待遇缩水……西城法院表示,应当对临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和特别关切。
在通报会上,西城法院发布了4起涉临退休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结合案例进行普法。在一起典型案例中,1965年出生的范某于2009年9月入职某集团子公司,并于2013年5月与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16年5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0月,集团公司向范某发送工作调动通知:因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将范某调整工作岗位至另一集团子公司。范某回复称,因工作的岗位和薪酬尚未确定,暂不同意调动。
2024年1月,集团公司告知范某,因范某连续三年绩效考核等级情况,已达到必须转岗交流使用的条件,自2024年1月起调动至下属子公司相关岗位工作,薪酬由下属子公司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发放。范某并未同意。半个月后,集团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范某拒不服从岗位调整和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后范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集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部分支持范某要求的赔偿金金额,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集团公司支付范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官表示,该案中,集团公司将范某调整工作岗位至薪酬标准较低的集团下属子公司,并要求范某与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相对方,须与范某协商一致,范某不同意变更的,集团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集团公司在范某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且范某在集团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法官提示,调整工作岗位应当合理合法。对于工作多年、临近退休的劳动者,公司应当肯定其贡献,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借故调岗并降低薪酬,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