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男子下河游泳溺亡 家人起诉河湖管理处索赔百万被驳回 法院:无直接因果关系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4-16 20:44

0001 (4).png

王某在骑行后进入河道游泳溺亡,其家属以河湖管理处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河湖管理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王某溺亡与河湖管理处无直接因果关系,河湖管理处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溺水不存在过错,故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家属诉称,作为事发河段的管理者,河湖管理处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河段存在游船与市民共同使用河段,游船在经过河段时会在水面激起大量水浪,增大了游泳风险;河湖管理处未在安全距离内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未在该河段提供安全救援设备、未对河道两旁的护栏及时维修,对王某溺亡负有一定责任,故要求河湖管理处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万元。

河湖管理处辩称,事发河段属于城市行洪排水通道,非经营性场所或公共场所,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河湖管理处在事发水域设置了多处警示标牌、横幅及救生设施,提醒亲水市民注意自身安全,已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河段并非以公众为对象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但河道的管理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河湖管理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救生设备的行为可以证明其对事发河道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了宣传、提醒、警示,采取了其能力范围内的必要措施,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天然河流湖泊中下水游泳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长距离骑行后下水游泳可能存在的危险。王某对下水游泳的危险性持轻信、放任、自认为可以避免危险的侥幸心理和态度,是导致其溺亡的直接原因。故河湖管理处对于王某溺亡不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刘文豪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王唅

相关阅读
废弃鱼塘游泳溺亡 管理者是否担责
法治日报 2024-06-23
开闸放水时 体重200斤的泳者也会被冲走 市水务局提醒:选择安全水域开展亲水活动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6-22
6岁男童大渡河边落水 母亲救子溺亡 家属起诉多方索赔129万元 一审被驳回
成都商报 2024-06-20
男子酒后溺亡 家属诉请同饮者担责 法院:自行脱离护送 置自身于危境 驳回诉请
人民法院报 2024-01-14
同学河边喝酒,一人溺亡如何赔偿
扬子晚报 2023-10-13
专家解读男童游泳馆溺亡事件背后法律问题 救生员若擅离职守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治日报 2023-10-13
男童在游泳馆溺亡 数分钟无人发现并施救 周围的人是否担责
成都商报 2023-10-11
游“野泳”溺亡谁担责? 西安中院审理一起学生溺亡索赔案
西安晚报 2023-06-13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