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以来第一例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案——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毕西)诉市场监管总局案,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托毕西的诉讼请求。托毕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显示,该判决涉及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9月依法对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药业)收购托毕西股权交易作出的2023年第42号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对交易全面审查后,认定交易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要求先声药业和集中后实体履行解除独家协议、剥离在研业务、下调药品价格等义务。托毕西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国市监复议〔2023〕12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决定。托毕西于2024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诉讼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托毕西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判决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我国首例经营者集中审查领域的法院生效判决,具有重要示范效应。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该判决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多个重要规则。首先,判决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权限、思路和标准,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对自愿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具有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的职权”“禁止不是法定和首选的救济方式”“审查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因集中而产生的竞争问题”等重要执法规则。
其次,判决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制度鼓励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的总体原则。同时,有关审查结论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三道程序后最终确认,表明经营主体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各项权益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具有完备的权利救济途径。
此外,判决完整展现了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过程,包括听取交易各方意见、征求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意见、深入调研上下游经营主体、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经济学分析、召开专家咨询会等,经营主体通过判决书可全面了解审查过程,提升对审查工作预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