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在影院享受视听盛宴时,谁承想洗手间台阶竟成“隐形陷阱”。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电影院摔倒引发的案件,影院洗手间台阶与地面“融为一体”,卫生档案因超期销毁成谜,最终影院被判承担次要责任。一场看似普通的观影意外,折射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问题的重要性。
2024年4月某日晚9点,张某到电影院看电影。观影期间,张某去影院内洗手间不慎受伤。因与电影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张某诉至法院,认为其之所以受伤是由于洗手间内地面积水没有被及时清理,请求判令电影院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电影院方则认为,电影院对经营场所(含洗手间)在合理的限度内已经尽到了及时维护和保养的保障义务。第一,洗手间所有地面地砖本身材质已经做了防滑处理,且洗手台与洗手间布局设计实现干湿分离隔断式,互不影响;第二,洗手间在事故发生时无任何的异常,不存在残留水渍的安全隐患;第三,保洁人员每日早晚固定时间清洁及不定时巡检,针对局部水渍进行清理,保持地面清洁,并放置地面湿滑的安全提示牌;第四,张某之所以受伤是其使用完洗手间后下台阶时自己不慎摔倒导致的,故不应承担责任。
经调查,事发后张某由他人搀扶至洗手间外走廊处暂留,张某联系电影院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电影院曾派保洁人员进入洗手间内。电影院虽表示有相关的卫生保洁登记记录,但相关记录只保存3个月,故无法提供。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事发时洗手间内地面是否有积水存在争议,原告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时的洗手间状况,但电影院作为经营者,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电影院负有至少在2年内完整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义务。该案中,电影院的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瑕疵,导致本院无法核实事发时间段涉案洗手间的卫生管理情况,电影院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同时,电影院作为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经营场所,对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应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对相关风险应进行有效的提示。事发洗手间地面和台阶颜色相近,不容易有效区分,洗手间内也未张贴提醒顾客注意台阶、地面湿滑的明显警示标识,客观上增大了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故本院认为电影院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对本次事件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对周围环境中的风险因素应合理注意。综合双方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举证能力、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由电影院对张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各行业不同经营者对不同保护对象所负安全保障义务不尽相同。在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签订的合同、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法律的引导作用和法律的经济性等方面进行判定。同时应注意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边界,应限于经营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
该案中,电影院在其经营场所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包括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案洗手间地面和台阶颜色相近,不易有效进行区分,电影院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洗手间张贴提醒顾客注意台阶、地面湿滑的明显警示标识,属于未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义务;事故发生后,对造成事故的原因,电影院认可有保洁人员进入洗手间,有进行卫生保洁登记记录和管理,但以过了内部保存期限销毁为由未提供,属于有条件举证但未举证,应视为电影院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电影院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而前述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按照其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承担责任。
这起案件不仅敲响了经营者安全保障的警钟,更揭开现代服务业“细节定生死”的残酷真相——防滑地砖不是免责金牌,安全警示标识缺失足以让经营者付出代价,而消费者稍有不慎也可能要自吞苦果。
对于经营者来说,不仅要保障消费者放心消费,还要在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及时发现场所的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尽可能防止意外的发生。如果因其所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缺陷,因此产生民事损害后果将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消费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知道安全无小事,在出入陌生地方、明显地滑地方时更应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危险情况发生。
(通讯员 胡凯程)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汪浩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