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化名)因常年阵发性左侧耳屏前疼痛于2019年2月前往医院诊疗,经多次手术抢救,于2019年4月不治身亡,张太太将医院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5%赔偿责任,并赔偿张太太各项费用合计73万余元。后因两笔张先生的医疗费用涉及医保报销,张太太在取得相关凭证后,再次将医院起诉至法院,并主张赔偿医疗费损失9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张太太医疗费损失9万余元。
原告张太太诉称,张先生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两次住院费用合计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因各种原因在第一次诉讼时未拿到相关票据原件,现自己获取原件后再次提出诉讼,要求法院按照35%责任比例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损失。
被告医院辩称,对35%责任比例认可,但因张先生这两次住院费用涉及报销,已报销金额达21万余元,张太太主张的医疗费实际损失应为扣除报销金额后的费用,故我方只同意按照报销后费用的35%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社会保险支付保险待遇,侵权人不因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医疗费而免除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因此,虽然张太太已对张先生的相关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但该情况并不能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医院仍应根据责任比例按照全部医疗费用赔偿张太太的损失,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医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向社会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又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医疗费原则上应由侵权人承担,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社会保险支付保险待遇。因此,在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被侵权人无权从实际损失的角度抗辩拒不支付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而是应当对于被侵权人的全部医疗费损失进行赔偿。
应当指出的是,医疗保险与侵权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为避免当事人因案件诉讼获取其他利益,造成医保基金的不当流失,被侵权人在获取侵权人赔偿后,应积极主动联系相关社会保险机构退还报销部分医疗费,否则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将有权向被侵权人追偿。
通讯员 王子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