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后造成事故,用人单位担责吗?
人民日报 2024-08-23 21:48

外卖骑手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外卖,某日行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某路段时,遇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胡某沿该路段行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车辆损坏。根据广州交警支队黄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莫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事故造成胡某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胡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在赔偿上存在分歧,胡某将莫某以及与莫某存在劳务关系的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的焦点在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莫某驾驶电动车是否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如果认定因职务行为致损,其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法官胡梓苑说。

“根据我们的后台数据,莫某最后一单送达时间为12时6分;这单结束后,他当天没有新的接单、配送记录。”法庭上,某科技公司拿出当天的工单记录,坚称“事发时间属于莫某非提供劳务的自身时间范围内,因此事故是在非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与公司无关”。

经过详细询问和查阅比对,法院厘清了事故发生前后的“时间线”:当日,莫某最后一次订单送达时间为12时6分58秒,与事故发生时的12时10分非常接近;而且,当时他在接单平台仍处于上线状态,按常理应在送完前一单,返回商圈重新接单的过程中。

基于外卖配送工作的灵活性、特殊性,加之莫某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务关系中,对于配送订单量及服务时间并无明确约定。法院认为,莫某在配送完成后至重新接单期间,应视为其劳务工作的延续,事故应认定为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用人单位某科技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胡某损失18.68万元。

“对于新业态的灵活用工模式,劳动者是否处于工作期间,不能仅凭点击接单、点击送达简单认定;而应结合其工作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胡梓苑说,“若骑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用人单位担责后可向其追偿。”

文/记者 贺林平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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