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拟在北京设立24小时自助售(取)药机,自6月7日至6月2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规定》是为鼓励药品经营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满足人民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解决消费者便捷购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升购买药品的便利性和可及性。《规定》要求,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自助售药机,仅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的工作目标、申办条件、设施设备及管理要求做了具体规定。
申办条件方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经营地址内设置自助售药机。为满足市民在不同地域、不同时段的用药需求,充分发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优势,凡企业连锁门店数量达到15家的,可以依托下辖连锁门店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社区医疗机构、乡镇(村)卫生服务中心等区域设立自助售药机。
《规定》还对自助售药机摆放场所条件、温湿度监测与调控、药品陈列、标记标识、销售票据及申报材料做出了具体要求。比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药机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避免日晒雨淋,放置地点要求环境整洁、干净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质放置在同一场所内。自助售药机应具备温湿度自助监测、调控功能,使药品储存条件符合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应具有安全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做到出售药品全程监控,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自助售药机内部结构及药品陈列应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外用药与内服药应相对分开陈列。药品零售企业设立的自助售药机应具备提供实时在线药学服务功能,且能够提供药品销售凭证,并标示相关警示语。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打印的销售小票内容涵盖设置自助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并能够与药品零售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规定》还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监管,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并核查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或移送违法违规线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