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交易管理迎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如何有效监管高频量化?如何防范高频交易风险?差异化收费标准如何界定以及幌骗交易如何监管?都将找到答案。
6月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沪深交易所此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均为八章,文件重点在于外界关注度颇高的高频交易,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并从程序化交易报告、差异化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的管理要求,核心要点有以下四点:
一是加强高频交易重点监控。提升交易监控指标的针对性,对于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二是提高量化交易成本。对过度占用系统资源的高频交易等行为,将收取更多费用,实行差异化收费;明确将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行情信息使用费等费用,提高交易成本,削弱高频交易的过度优势。
三是高频交易需要提交额外报告。为保障系统安全和稳定,除一般报告要求外,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要求证券公司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并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服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
四是北向投资者作为内地市场的参与者,纳入程序化交易监管。《实施细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管理作了细化,包括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对其异常交易行为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前期报告基础上,监管进一步规定对收益互换客户,比如DMA等业务的穿透报告要求。交易所表示,将加快研究制定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制度,适时以适当方式发布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整体来看,程序化交易管理细则,旨在削弱高频交易在信息、技术、速度等的交易优势,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在信息报告、异常交易监管、收费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定,切实维护市场公平,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上海衍复投资总经理顾王琴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出台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监管主线,进一步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切实提升了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该等细则的出台,能促进程序化交易的规范发展,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市场公平,限制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相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优势,能够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群体的利益,对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很大的正面意义。
实施细则直击三大痛点
如何对程序化交易有效监管并防范风险,同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是近期市场对加强程序化交易的期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推出,正是解决上述三个期许的实质举措。
一是如何有效监管程序化交易。实施细则的推出总体立足在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这个最大国情市情,对各项监管要求一一作了细化规定,对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提出了不少实实在在的实招、硬招。
例如,细化对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近期交易所已就具体指标向会员征求意见;在前期报告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对收益互换客户等的穿透报告要求;明确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可以提高行情信息使用费;对高频交易投资者提出从严管理、差异化收费等具体要求。
二是如何有效防范高频交易潜在风险,一定程度上削弱高频交易在技术、信息和速度等方面的过度优势。从海外程序化交易监管经验看,普遍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采取加收费用、禁止过快指令等方式从严管理。《实施细则》借鉴海外经验,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在高频交易的判断标准和差异化监管安排上为市场提供明确指引,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削弱高频交易在技术、信息和速度等方面的过度优势,管控消极影响,让各类投资者在一个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博弈,维护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并非禁止高频交易。
三是如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对普通投资者而言,程序化交易有明显的技术、信息和交易速度优势,客观上对其他投资者带来结果“不公平”。我国市场有2.25亿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数量占比超过99%,更加需要加强量化交易监管,维护市场公平性,这是践行资本市场监管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实施细则》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有利于降低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相对普通投资者的优势,体现了维护市场公平的监管导向。
上海衍复投资总经理顾王琴还认为,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落实全链条监管,能够促进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完善内控合规体系建设,使程序化交易系统开发者和运营者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技术开发标准,确保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策略层面,相信细则会促使量化机构进一步降低交易频率,更多研发长线投资策略并专注于资本市场价值发现功能。整体来看,可以提升资本市场稳定性并促进量化投资机构长期的健康发展。”顾王琴谈道。
两交易所明确5种股票异常交易行为
沪深交易所再度重审高频交易标准,即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5种可能影响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分别是:
(一)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四)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本所主要指数波动,即深证成指、深证综指或者创业板指1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五)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两交易所称,将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监管早已有所举措
此次实施细则落地也在行业预期之内,新“国九条”以及近期正式出台的《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中,均明确要求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对“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同时还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证券交易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此前监管曾明确表示,针对程序化交易明确异常交易监控、增值行情收费、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委托协议范本、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突发性事件处理、技术系统管理、主机托管、系统接入等各项具体安排,将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事实上,监管层面上,本次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协会、交易所已经从产品备案、异常交易行为重点监控上做出相关的监管举措。
5月初,在瑞丰达“跑路”事件之后,私募新产品备案愈发趋严。量化私募涉及新三板标的新产品备案均无法通过,量化产品新上报的审核更加严格,个别私募被要求提供基金杠杆、募集渠道、日均换手率等更详细说明。
近期,ST板块波动较大,多家券商收到了交易所下发的异常交易通知函、警告函等,涉及多家量化私募管理人的集中大额交易、净卖出、单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过高等行为,管理人需要对上述行为予以说明或改正。消息人士指出,单日买卖超过50万股,即会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要求整改。
在业内看来,随着实施细则的落地,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规范自身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长远看有利于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监管再次强调,对于程序化交易这样一种新兴交易模式,既不能放任其随意发展,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全面限制,而是要趋利避害、规范发展。
据悉,下一步,监管还将加快研究制定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相关规定。对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行情信息收费等市场影响较大的规定,充分进行测算评估,待征求市场各方意见后,尽快形成具体安排,稳慎实施。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