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介绍了贯彻实施举措。《条例》是江苏生态环境领域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的综合性法规,将于6月5日世界环境日正式施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蒋巍介绍,原《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被废止以来,江苏生态环境领域缺少一部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的环保“母法”。因此,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和省人大有力指导下,省生态环境厅自2021年启动《条例》制定工作,历经3年打磨修改,终于出台。
和原来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相比,《条例》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生态”二字,专设“生态保护修复”篇章,全面规定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现有法可依。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将持续加强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印发实施《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纲要(2023—2035年)》,谋划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项目,推动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全覆盖”;制定第二批江苏省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和生态环境质量指示物种清单。
在持续强化污染防治方面,《条例》从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将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开展长江干流通江支流水质稳定达标专项行动,确保长江干流水质稳定达Ⅱ类,通江支流水质稳步改善;持续推进全省列入国家美丽河湖建设清单的168条河流、18个湖泊美丽河湖建设。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将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恶意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打击危废非法处置、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废水偷排直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按照《条例》的新规定,对于排污单位未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未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的,给予1万-3万元的行政处罚,全力防控环境安全风险。
文/曹卢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