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酒驾检查强行倒车逆行驾车冲撞执法人员 男子获刑两年半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28 14:47

为逃避酒驾检查,男子刘某先是强行倒车逆行,后又驾车冲撞执法人员,并冲断马路中间护栏逆行快速逃离现场。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刘某不服上诉。5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2023年5月的一天凌晨,刘某醉酒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一路段时发现警察设卡查车。为了逃避检查,刘某倒车约80米,巡警队员拍打刘某的车窗要求停车。姚某为了阻止刘某倒车,把电动自行车挡在汽车后面,电动自行车被拖行数米。刘某停车后,巡警队员李某与同事上前拦截,刘某驾驶汽车向前行驶撞到李某的右肩导致软组织挫伤;刘某开车逆行冲断马路中间的5根护栏,继续行驶。后刘某到交警大队投案。经法医鉴定,刘某送检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24.68mg/100ml。案发后,刘某的家属赔偿东莞市路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6800元,赔偿姚某的经济损失6800元;该公司及姚某均谅解刘某。

一审法院以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他和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属于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且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东莞中院认为,经查,案发现场为公共道路,案发时车辆多、人流量大。案发时上诉人刘某为逃避酒驾检查,先是强行倒车逆行,后又驾车冲撞执法人员,并冲断马路中间护栏逆行快速逃离现场,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还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所提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刘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自首、赔偿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与上诉人的罪行相适应,量刑适当。故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东莞中院认为,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刘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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