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犯罪以传销组织形式层层发展下线,欺骗会员购买虚拟货币,下游行为人明知上游犯罪客观事实,而予以掩饰、隐瞒,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洗钱罪?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充分阐述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法检两家消除了分歧焦点,该案成为河南省首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被依法改判为洗钱罪的案件。
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周忠斌介绍说,2018年3月,刘某等人委托技术公司开发GBC平台软件和手机App,谎称GBC币、财富币是区块链虚拟货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GBC公司以购买激活码和一定数量的财富币作为入会条件,成为会员可获得交易GBC币和发展下线的资格,并能够从下线交易中获取提成。
周某等人通过社交群、朋友圈层层发展下线,欺骗会员购买,并承诺对GBC币、财富币进行回购。实际上,GBC币、财富币均系GBC平台凭空生成的数字符号,无任何经济价值。2018年7月,GBC平台资金链断裂,周某等人将软件下线并删除数据后携款潜逃。经审计,GBC平台涉及会员账号59548个,涉及进出资金34亿余元,亏损账号40480个,亏损金额6亿余元。
2021年1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周某、童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5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30万元。被告人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水区检察院审查认定,2018年6月以来,童某的哥哥童一(化名)为掩饰、隐瞒童某集资诈骗犯罪所得,通过提供银行卡、协助转账、提取现金、购买房产、车辆等方式,帮助童某转移、转换资金773万余元;2018年4月以来,吴某的哥哥吴二(化名)在其介绍下成为GBC平台会员,不但自己参与GBC币炒作,同时为掩饰、隐瞒其集资诈骗犯罪所得,通过为其提供银行卡、协助转账、POS机套现、提取现金、购买车辆等方式,帮助其转移、转换资金2390余万元。
2020年9月29日,金水区检察院以洗钱罪对童一、吴二提起公诉。2021年4月26日,金水区法院以洗钱罪判处童一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吴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二被告人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仅明知上游系传销活动,无法证明其明知上游系集资诈骗为由,改判童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改判吴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金水区检察院审查后,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抗诉。法院审委会在审议讨论该案时,检察长列席会议,针对法检分歧焦点充分阐述指控思路,发表三个方面的意见:二被告人多次协助童某等人转移、转换犯罪所得,且数额与童某等人正当收入明显不符,结合其认知能力、与上游集资诈骗主犯的近亲属关系等,能够证实二被告人明知其经手财物来源于集资诈骗;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二被告人对上游犯罪系涉众型、涉虚拟货币型、涉金融型网络诈骗是明知的,主观认识到的犯罪内容已经包含了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特征,应当认定其对上游犯罪是集资诈骗罪有主观明知;从相似案例来看,认定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洗钱罪的犯罪故意,符合类案处理的司法实践。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童一、吴二的行为构成洗钱罪,维持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
“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院领导应当在会前进行全面准备,对疑难复杂案件充分说理,有针对性地发表检察机关列席意见,最大限度争取采纳抗诉意见,在保证案件监督效果的同时,促进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和良好互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要注重选择法治理念有偏差、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错误的典型案例,努力做到抗诉一案,促进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普遍存在的司法理念、工作导向等方面问题得到解决。”金水区检察院检察长房伟说。
文/赵红旗 周庆华 朱国涛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