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各种方式为社交和短视频账户吸引粉丝、增加流量,被称为“吸粉引流”。近年来,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吸粉引流”的手段,为他们的诈骗活动引入潜在受害人。 近日,云南警方就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8人团伙落网 近500部手机非法“吸粉引流”
2023年7月初,云南省玉溪公安接到线报,辖区内有一家公司正在从事异常的“吸粉引流”推广活动。接到线索后,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这家位于玉溪市红塔区的传媒公司进行摸排调查。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网安大队大队长张育松:我们结合线下的一些蹲点,发现公司除了负责人期某是男性以外,其他全部都是女员工,作息时间也比较异常。
这家公司的员工不仅深夜仍然工作,每日用电量奇高。通过网络摸排,专案组还发现这家公司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有联系。
在掌握相关证据后,专案组民警前往两个窝点展开抓捕。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网安大队大队长张育松: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座位,中间都有隔音板隔着,应该是方便进行语音通话、语音交流。每一个人的桌面上都有二三十部手机。
当天的抓捕行动,民警共抓获期某等8名嫌疑人,查获涉案手机496部、涉案电脑8台以及大量电话卡、QQ号、微信号等数据证据。
主播搭讪男网友为电诈团伙“引流”
警方在现场查获近500部手机,这家不到十人的公司为什么需要这么多手机?他们“吸粉引流”和电信网络诈骗又有什么关系?随着期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到案,这些疑问被逐一解开。
民警介绍,大量的人员以及流量通常会为平台的商家带来可观的收益。然而,也有一些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却利用这些“吸粉引流”的公司充当“中间人”,为自己拉来更多的潜在受骗人员。为了配合这些电诈团伙拉来更多的目标诈骗对象,期某在网上发布了招聘信息。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副所长谭舒元:期某在挑选员工的时候,只选女性工作人员。
今年23岁的小燕就是在网站上看到了期某的招聘信息,上面写的是招网络客服。
成功应聘后,期某给小燕发了8个手机,每个手机上都登录了不同的社交媒体账号,这些账号都有着一样的“人设”。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副所长谭舒元:都是美女的头像和昵称,那些图像有的会比较露骨,让被害人一眼看上去,就觉得很激动、很高兴的那种。
在这个传媒公司的掩护下,应聘的女性员工的工作就是以网络女主播的身份发布一些直播视频,并在下方评论区物色年轻男性用户主动搭话聊天。为了获得对方的信任,这些女主播会主动发语音或者打电话给男性网友,希望能在社交平台上加对方为好友。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网安大队大队长张育松:真实的语音打过去以后,男网友基本上相信了这是一个女的,加深了男网友的信任。简单聊了以后,就会说在抖音上聊天不方便,可以加QQ号、微信号来聊。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副所长谭舒元:她们就把需要引流的电诈分子的微信号和QQ号推送给了对方,她们的工作到这一步就已经完成了。如果被害人添加了号码,和被害人聊天的对象就是真正的电诈分子了。
为电信诈骗分子和潜在的受害者搭上线后,期某及其团伙从电信诈骗团伙获取相应的报酬,仅仅不到一年时间,该团伙便获利40余万元。
团伙涉嫌“帮信罪” 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中期某及其团伙虽然并不直接实施电信诈骗,但却充当了电诈分子和受骗人员之间的“中间商”,误导、引诱受骗者添加骗子的微信、QQ好友,从而获得非法利益。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警方表示,期某及其员工在明知其服务对象是电诈团伙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吸粉引流”服务,诱导被害人添加诈骗分子的微信号、QQ号,其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期某向诈骗团伙推送的人员中,就有部分人落入了诈骗分子“杀猪盘”式的圈套,被骗走大量钱财。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副所长谭舒元:抓捕当天,我们勘验出来的微信号一共有500余个。
目前,该案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文/记者 李可婧 张珊
编辑/王朝